抢劫又强奸 无知少年泪洒法庭
发布时间:2014-08-14 12:49:05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对一起抢劫、强奸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9月11日18时许,缑某某和郭某某、
近日,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对对一起抢劫、强奸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缑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13年9月11日18时许,缑某某和郭某某、高某等人在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新兴北路一网吧上网。因没钱吃饭,缑某某交给郭某某一把黑色折叠刀并让郭某某等人“下点钱”吃饭。郭某某遂既向张某某等人要钱,并和高某抢走张某某现金3元,张某某掏钱时露出了自己的自行车存车牌,郭某某向张某某索要自行车未果。随后,郭某某持刀又从江某某处抢得现金2元及一部价值646元的TCL手机,郭某某将该手机交给缑某某使用。后郭某某持铁棒将张某某叫出网吧,要走张某某的自行车存车牌和钥匙,取走自行车后离开。后经鉴定,该自行车价值987元。
同年4月的一天,缑某某和吴某某在一次偶然的场合下相识,此后通过QQ交往。7月中旬,缑某某和吴某某在缑某某家中第一次发生性行为,此后在得知吴某某未满十八周岁的情况下,缑某某又多次与吴某某发生性行为并致其怀孕。2014年12月23日,吴某某在被告人缑某某和其姐姐陪同下,在咸阳某人流医院行人工流产术。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劫取公民财物价值共计1638元,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利,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缑某某明知是未满14周岁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处罚。且能如实供述了抢劫、强奸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文中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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