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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性侵女友17岁女儿5年 审讯时推迟作案时间

发布时间:2014-08-14 11:48:46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单身母亲苏某某来到广东务工,和一名叫贺某某的男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苏某某在务工期间无暇照看女儿,留下年幼的女儿小丽(化名)给贺某某照看,贺某某在苏某某务工期间,将小丽强奸,时间跨度从2008年春节前至2013年11月长达5年之久。记者昨日从南

  单身母亲苏某某来到广东务工,和一名叫贺某某的男子认识,并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苏某某在务工期间无暇照看女儿,留下年幼的女儿小丽(化名)给贺某某照看,贺某某在苏某某务工期间,将小丽强奸,时间跨度从2008年春节前至2013年11月长达5年之久。记者昨日从南海检察院获悉,贺某某涉嫌强奸罪被批准逮捕。

  用胁迫的方法将小丽强奸

  小丽出生于1997年9月,从小成长在一个没有父亲呵护的家庭。小丽陈述,父亲在自己很小的时候就已经坐牢了,对父亲也没有什么印象。

  小丽的母亲苏某某对外一直称,自己和小丽的父亲离婚了。小丽从小就在贵州省老家跟着爷爷奶奶生活。2008年春节前,苏某某在东莞务工时认识了贺某某,两人很快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并生活在一起。

  为了照顾女儿,苏某某将年仅11岁的小丽接到东莞一起生活。苏某某每天都要务工,没有空余时间照顾小丽,就将她留在出租屋内,由贺某某照顾。贺某某为和小丽拉近距离,要求小丽改姓贺,叫贺丽。

  据小丽回忆,2008年春节前的一天,贺某某趁小丽洗澡时,故意用冷水泼到小丽身上,然后将她抱到床上擦干,用胁迫的方法将小丽强奸,并威胁小丽不能将强奸的事情告诉苏某某。

  那一年,小丽仅11岁。

  强迫写下自愿发生性行为的纸条

  2009年2月,苏某某来到南海黄岐务工,将小丽也接到盐步某小学读书,贺某某也跟来黄岐。小丽事发后供述,贺某某继续对其强奸猥亵,如果不同意就威胁说要杀了小丽,或直接用暴力的方法殴打小丽屈从。

  2012年2月6日,贺某某还强迫小丽写下纸条:本人2012年2月6日,自愿发生第一次性行为。小丽,2012年2月6日。

  小丽成为贺某某发泄兽欲的工具,在被强奸的这段期间,她说每天放学回家内心都很纠结———想到回到出租屋又要被贺某某强奸,不回出租屋自己年幼又无亲戚不知道去哪里。贺某某的行为导致小丽经常上课都不能安心,在巨大的心理压力下,只好选择了退学。

  2013年12月9日,苏某某在贺某某离开后,发现怀了贺某某的小孩,她决定到贺某某湖南老家找贺某某。女儿小丽急忙阻止苏某某找贺某某,并将自己被贺某某强奸的事情告诉了苏某某,苏某某报案至公安机关,并由苏某某设计将贺某某抓获归案。

  男子有意逃避法律责任,推迟作案时间

  据办案人员介绍,贺某某强奸小丽被抓获后,在审讯时向侦查人员普法:小丽满14周岁,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就不算是强奸。并在供述中,对于作案时间很在意,第一份供述中,侦查人员打印出来的笔录第一次作案时间是2011年10月,贺某某在阅读笔录后将10月改为12月,因为10月的时间小丽才刚满14周岁,所以他有意逃避法律责任,将作案时间推迟。

  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苏某某务工期间将小丽交由贺某某看管,贺某某对小丽就负有监护职责,所以贺某某就属于对小丽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贺某某趁小丽孤立无援的情况下,与小丽发生性关系,因此,南海检察院认为贺某某涉嫌强奸罪,近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