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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修正案:违规使用远光灯罚500元

发布时间:2019-09-03 10:27:50 | 来源:未知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强化了对电动自行车冲红灯、逆行、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加强对违规使用远光灯、违规变道等行

  深圳晚报讯 (记者 周倩) 备受关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近日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强化了对电动自行车冲红灯、逆行、酒驾等违法行为的治理,加强对违规使用远光灯、违规变道等行为的治理,还厘清和规范了不系安全带的法律责任。

  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最高处2000元罚款

  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的行为,《修正案》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等违法行为作了处罚规定。第十条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标识规定通行或者逆行的处三百元罚款。饮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同时,为从源头上加强对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修正案》规定了使用电动自行车较多的送餐、快递等企业的管理责任,对于相关企业员工发生交通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的,录入信用征信系统、向社会进行公布相关信息,促进企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

  违规使用远光灯处罚提高到500元

  为了进一步规范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修正案》对违规使用远光灯的行为处罚由三百元调整为五百元。同时将驾驶改装、加装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灯光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行为纳入处罚。

  此外,《修正案》规定对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或者被允许放行的车辆行经显示绿色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或者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避让的行为进行处罚,对转弯车不让直行车或者其他不按规定让行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同时,还对变更车道、转弯、靠路边临时停车前不按规定使用转向灯以及一次变更到不相邻车道的行为设置了处罚。

  加大对“买卖分”违法行为的处罚

  记分制度实施以来,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是部分驾驶人为了逃避记分管理,找人顶替记分,甚至找人“买分”,部分中介乘机组织、介绍“买卖分”,从中牟利。

  为遏制这类破坏交通管理秩序的严重违法行为,《修正案》增加一条规定,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的,分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涉嫌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乘车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罚乘车人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和乘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应当督促乘坐人员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得在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或者乘坐人员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交警部门据此对乘客不系安全带、而司机未提醒乘客系安全带的,对司机处两百元罚款。由于《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界定不明确,乘客不系安全带对司机进行处罚引发较大争议,特别是对出租车等营运车辆驾驶人的影响较大。

  因此,《修正案》对厘清和规范不系安全带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机动车行驶时,机动车驾驶人和乘车人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驾驶人处二百元罚款;乘车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对乘车人处二百元罚款;营运机动车驾驶人未张贴安全带使用提示和语音提醒乘车人的,对驾驶人并处二百元罚款;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干道行驶时存在上述情况的,分别处以五百元罚款。

(原标题:深圳道路安全违法行为修正案:违规使用远光灯罚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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