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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显效A股退市量增 违规追责并非一退了之

发布时间:2022-05-27 07:42:33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随着2021年年报披露的结束,A股上市公司退市进入高峰期。5月25日,*ST罗顿、*ST昌鱼、*ST明科、*ST游久、*ST中天、*ST中房6家公司同时进入退市整理期。同时,退市队伍还在不断扩容。5月24日晚间,深交所官网发布公告称, *ST新光 ( 3.140 , 0.00 , 0.00% )

  随着2021年年报披露的结束,A股上市公司退市进入高峰期。5月25日,*ST罗顿、*ST昌鱼、*ST明科、*ST游久、*ST中天、*ST中房6家公司同时进入退市整理期。同时,退市队伍还在不断扩容。5月24日晚间,深交所官网发布公告称,*ST新光(3.1400.000.00%)*ST科迪(2.3700.00,0.00%)将自2022年6月1日起进入退市整理期。截至5月25日,年内已有14家A股上市公司收到交易所的股票终止上市公告,即将或已经进入退市整理期。

  业内人士表示,退市制度是注册制实施的重要配套制度,有助于保障注册制下市场生态能够实现优胜劣汰的自我净化,实现A股上市公司数量的动态平衡,缓解上市公司发行给市场带来的资金压力,也有助于优化资本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A股退市数量增加

  在退市新规的威力下,ST上市公司不再是“不死鸟”。今年以来,财务类退市上市公司数量明显增多,多家上市公司触及组合型退市指标。例如,*ST中房、*ST昌鱼、*ST游久3家公司因为连续两年营收低于1亿元以及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而触及退市。*ST中天、*ST罗顿、*ST明科则触及两项财务类退市指标。其中,*ST中天因为2021年基本面未有改善,净资产继续为负且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ST明科、*ST罗顿不仅营收低于1亿元以及扣非后净利润为负值,而且被会计师出具非标审计意见。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2年4月30日,53家事务所共为4805家上市公司出具了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从审计报告意见类型看,4663家被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其中59家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49家被出具带持续经营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98家被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1家被出具了否定意见审计报告,43家被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

  2022年,退市新规集中显效。上交所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30日,上交所各类退市预计21家。其中,预计17家公司将因触及财务类退市指标被终止上市,其中9家公司触及“扣非净利润+营业收入”财务类组合指标。此外,退市新亿触及重大违法退市,还有安德利(38.600-0.57-1.46%)*ST广珠(5.9600.091.53%)等3家公司通过重组、主动退市等多元化渠道退出。截至目前,退市数量已较2021年增长50%,其中,强制退市数量增长125%,退市风险警示公司的退市率约达45%。另有13家公司触及*ST情形、28家公司触及ST情形,上市公司优胜劣汰的良性机制正在形成。

  退市追责势在必行

  “退市不是重点,违规追责并非一退了之。”今年5月23日,上交所发布的《关于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中措辞十分严厉。

  宜华生活(以下简称“退市宜生”)是退市新规下的首只“1元退市”股。2021年1月19日至2月22日,退市宜生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触及股票终止上市情形。退市宜生最终被淘汰出局,与其违法违规之举联系紧密。上交所表示,退市宜生2016年至2019年度多期定期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润、货币资金及存在重大遗漏,影响营业收入、净利润等多个会计科目,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性质恶劣,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利益及投资者知情权。

  对此,上交所认定,退市宜生时任董事长暨实际控制人刘绍喜作为公司经营决策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主导策划了公司财务造假、不披露关联交易违规行为。董事长、总经理刘壮超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日常经营具体负责人,在任职期间组织相关人员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实施财务造假。此外还有多名董监高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交所认定,多位高管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监高。

  上交所表示,对于此类退市公司,其违规事实并不因其退市而一笔勾销,尤其是财务信息造假等恶性违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已然存在,对投资者的损失已经造成,自律监管自是不能因其退市而放任不管。自律监管一以贯之地执行对违规行为的处理标准,加大对恶性违规的惩戒力度,切实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以儆效尤,严肃市场纪律、净化市场生态。

  提升投资者索赔效率

  实际上,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印发实施以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共识正逐步凝聚,常态化退市机制正加速形成,国民经济的“基本盘”功能愈加明显。退市制度作为资本市场的基础性制度之一,通过多元化退市渠道,将财务造假、空壳公司、僵尸企业从资本市场出清,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020年12月3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退市新规发布。此后,为加快市场出清步伐,监管层一直在不断完善退市制度。今年4月29日,证监会表示,为适应注册制改革和常态化退市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的监管工作,正式发布《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后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包括明确退市监管工作的基本原则、强化退市程序衔接、优化持续监管制度、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监管体制五个方面。

  在退市率提高的同时,投资者积极维权的意识也在提高。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智斌表示,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将不能在二级市场交易,这将影响公司估值。不过,投资者索赔诉讼并不受公司是否终止上市的影响,只是从远期来看,公司终止上市后的估值以及与此对应的偿付能力会大幅下降,投资者损失最终能否得到实际赔付,存在不确定性。

  分析人士表示,对存在欺诈上市、财务造假等行为的上市公司,一旦有触及退市的风险,也应该第一时间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一方面需要加快提升投资者的索赔效率,并尽快健全相关的索赔机制与简化相应的前置条件;另一方面要不断引导投资者的价值投资行为,并通过机构投资者引导市场的中长期价值投资,做好价值投资的表率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