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企KOLMAR公司只追求利益最大化 客户巨大损失谁来承担
今日,本网接到国内一家化工企业的求助信,询问在国际贸易中,外企不考虑客户的合同违约的具体情况,不顾中方客户巨大损失,只追求利益最大化,像这种情况如何来讨个说法?
据本网了解:Kolmar是一家“虚拟的”综合性石油和石化产品公司。其产品十分广泛,覆盖从石油产品到包括生物燃料和煤炭在内的多种石化产品和能源产品等领域。Kolmar作为主体在全球范围内进行采购和营销。Kolmar在全球拥有20多家办事处,全天24小时营业。
山东创源化工有限公司一刘姓负责人对本网说:“我公司与KOLMARGROUPAG(以下简称KOLMAR)公司自2012年合作以来,我公司不管订货价格涨跌,从来都严格执行合同。有时候因银行原因晚开几天,从没因签订后价格下跌而不开证而影响合同执行。
我公司与上海办事处一直合作比较愉快。2013年3月-7月期间,因公司经营失误,公司亏损壹亿叁仟余万圆。致使我公司与KOLMAR公司8月份签订的一单数量为4000吨丁二烯合同因银行无法开证而找的代理公司开证,等信用证开出后,丁二烯价格每吨上涨600余美金,KOLMAR公司以我公司开证时间迟于合同规定时间为由而终止合同。
我公司认为,合同签订是对双方的约束,在我公司与KOLMAR公司沟通过晚开证的原因后,不能只看见利益而不去考虑当单价下跌将近1000美金时我公司仍旧执行合同的感受。
即使这样,我公司依然与KOLMAR公司保持合作。就当是对我公司违反合同晚开证的一种教训。
2015年3月份与KOLMAR公司签订一单数量为3000吨的粗碳四合同,因银行原因晚开了信用证,当时粗碳四价格没有变化,KOMAR公司执行了合同。2015年4月份,又签订了一单数量为9500吨的粗碳四合同,开证时间为5月份,装船日期为6月份,该合同签订后,我公司委托中国江苏国际经济技术合作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开证。在2015年6月5日,因价格每吨上涨了300美金左右,KOLMAR通知取消合同。致使我公司与下游已经签订的购销合同无法执行并面临巨大的违约责任。综上所述,KOLMAR公司对利益追求大于对客户的维护,对我公司遭遇的不公平待遇,遭受的巨大损失我们有苦难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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