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文化就开诊所 无证女“医生”输液致病人死亡
发布时间:2014-11-26 09:51:11 | 来源:未知
在南屏无牌诊所内的无证女医生,给病人输液因药物过敏致病人死亡,在逃跑近3年后,这名医生被抓归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该女子20多岁便开始无证行医,仅初中文化。 经查明,从2011年年初开始,原审被告人胡某琼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
在南屏无牌诊所内的无证女“医生”,给病人输液因药物过敏致病人死亡,在逃跑近3年后,这名“医生”被抓归案,法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二审维持原判。该女子20多岁便开始无证行医,仅初中文化。
经查明,从2011年年初开始,原审被告人胡某琼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米某年(在逃)无牌经营的济群诊所内进行非法行医。2011年5月31日晚,被告人胡某琼在该诊所内对前来就诊的病人覃某芳进行吊针输液,致被害人覃某芳因药物过敏反应死亡。后胡某琼和米某年逃匿。今年4月27日,胡某琼被抓获。据了解,胡某琼仅有初中文化,开始“行医”时只有20多岁。
2014年9月1日,胡某琼向被害人覃某芳的家属赔偿人民币10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胡某琼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非法行医活动,造成就诊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以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判决后,胡某琼上诉称,其是打工的,是按照米某年的要求给被害人输液的,其应属于从犯,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对其减轻处罚。
二审珠海市中院认为,胡某琼在没有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案发当晚米某年并不在诊所,被害人是由上诉人胡某琼接诊并配药、输液后,因药物过敏死亡,即胡某琼系独自实施了导致被害人死亡的配药、输液行为。其所起作用不属次要、辅助地位,不应认定为从犯。而且原判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已经是在刑罚幅度内作最轻处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标题:初中文化就开诊所 无证女“医生”输液致病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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