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他人买7台手机盗刷2.5万元
8月15日讯 傅先生遭受了一笔损失,朋友的儿子小潼拿他的信用卡在一家商行刷卡消费,前后买了7部手机,傅先生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将商行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傅先生的诉求。
案情:信用卡被朋友儿子冒用,刷卡消费2.5万多元
傅先生称,2012年8月27日,在他不知情且未授权的情况下,生意合作伙伴的儿子小潼(未满16 周岁)擅自拿走他的信用卡,并在一家商行刷卡消费。
后查明,小潼先后在这家商行的POS机上刷卡3次,购买了单价为4600元的iphone4S手机2台、单价为3900元的iphone4手机3台、单价为2200元的HTC手机2台,共计25300元。傅先生认为,刷卡交易凭证上的签名并非本人的真实签名,也没有证据表明小潼与商行发生了真实的合法交易,他认为商行取得了不当利益,应返还给他。
被告商行负责人郭先生则辩称,傅先生应该告的是小潼而不是他,商行出示了销售单和快递单,该商行分三次通过顺丰快递向小潼所在的学校邮寄手机。
另外,法院查明,银行签购单中的署名,均为傅先生本人的名字。
裁判:2.5 万元属商行取得的对价,不当得利者应是朋友儿子
案件争议焦点为该商行是否取得了不当利益。法院认为,商行提供的两张销售单与快递邮单,证明了小潼向该商行采购手机当天,商行向小潼指定的地址邮寄相关商品的事实。
由于傅先生不能证实商行在交易、收款的进程中存在过错,而商行卖出商品后取得了对价,故商行与小潼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成立,商行没有获得不当利益。
在上述买卖合同关系中,小潼未经傅先生同意,通过透支傅先生的银行款,取得了手机的所有权,因此取得了不当利益。傅先生遭受的涉案财产损失应当向小潼主张。 市第一法院一审驳回傅先生的诉讼请求。傅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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