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男子伪造借据内容 法院给了他一张“不诚信罚单”
近日,南山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中法院发现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上的部分内容系其伪造。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对原告伪造证据、妨碍诉讼的行为,作出罚款5000元的司法处罚决定。这是该院2017年开出的首张“不诚信罚单”。
2014年11月9日,因开办酒楼资金周转紧张,黄某向谭某借款9.7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即2015年11月9日前付清此款,担保人郑某以其名下房产作担保。合同到期后,黄某未按约还款,连同担保人郑某一道,被谭某诉至法院。此案经历一审、二审,被告黄某亦在原审诉讼过程中去世。
重审过程中,被告郑某对原告谭某提供的《借款借据》提出了异议,认为其中“借款人每月须支付3%的利息,逾期未支付视为违约”(打印字体)的内容是原告自行添加的,原借据没有这项约定。
为查明案件事实,承办法官仔细查证,经比对发现原告重申时提交的《借款借据》有复印件与原件部分内容不一致的情况,原告提供核对的《借款借据》原件上有“借款人每月须支付3%的利息,逾期未支付视为违约”(打印字体),没有“因借款产生的纠纷,由南山法院管辖”(手写字体);原一审时提交的复印件有“借款人每月须支付3%的利息,逾期未支付视为违约”(打印字体)和“因借款产生的纠纷,由南山法院管辖”(手写字体);而重审时提交的复印件没有“借款人每月须支付3%的利息,逾期未支付视为违约”(打印字体)和“因借款产生的纠纷,由南山法院管辖”(手写字体)。经向原告询问,原告承认其在《借款借据》原件上伪造了部分证据内容,其主张借款时双方曾口头约定利息为月息3%,因担心其利息得不到保证,遂自行添加了上述内容。
法院认为,原告谭某向法庭提交的证据部分内容系伪造,妨碍了案件的审理,违背诚实信用的诉讼原则,同时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惩戒。鉴于其情节尚未达到严重程度,经法庭批评教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遂对其作出罚款5000元的决定。谭某表示服从决定,并主动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诚实守信是人类社会普遍崇尚的基本价值,提供虚假证据的行为有违诉讼诚信和社会诚信,既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又妨碍了法院审理秩序,最终影响司法公正。对于民事诉讼中的伪证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应强制措施,如训诫、处罚、拘留等;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人在参与诉讼的过程中,应当做到崇法慎行,诚实守信,切勿因一时利益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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