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一从事房屋租赁的物业公司隐匿租金超800万
发布时间:2017-03-09 08:26:53 | 来源:网络
南都讯 见习记者周世玲 通讯员卢勋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龙岗区一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立案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检查年度里,隐匿租金收入逾800万元,逃避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稽查局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
南都讯 见习记者周世玲 通讯员卢勋 近日,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在对龙岗区一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立案稽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检查年度里,隐匿租金收入逾800万元,逃避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稽查局依法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121万元。
据了解,该公司主要从事房屋租赁业务。稽查人员在检查该公司的纳税情况时发现,该公司采取收取租户租金收入挂往来款,以及利用法人代表私人账户收取租金收入的手段隐匿收入,以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
稽查人员经批准查询后,核实了解到该公司将承租回来的多个工业园区以转租的形式出租给客户,并通过两个银行对公账户收取客户租金,大部分收入挂“其他应付款”科目未计收入,而通过法人代表私人账户收取的租金收入则全部未在账面上反映,合计隐匿租金收入达813万余元,少缴纳营业税及附加45.5万元。因该公司成本费用资料不全,难以查实,经核定其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3万元。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依法作出了处理。包括追补了其少缴纳的税款并处相应罚款、加收滞纳金,三项合计121万元。
税务部门在此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等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此外,纳税人有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等行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税务机关将对偷税者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纳税人以案为鉴,依法诚信纳税,避免违法而带来不良后果。
(原标题:龙岗一从事房屋租赁的物业公司隐匿租金超8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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