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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送货途中丧命未享工伤待遇 相关部门败诉

发布时间:2015-01-09 14:58:18 | 来源:未知
博罗县公庄镇某加工厂员工阿新(化名)送货返途中命丧车轮,经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博罗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博罗分局(下称博罗社保局)却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是阿新出事时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阿新父

  博罗县公庄镇某加工厂员工阿新(化名)送货返途中命丧车轮,经博罗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博罗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博罗分局(下称博罗社保局)却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是阿新出事时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阿新父母随后起诉博罗社保局。昨日,博罗县人民法院公布一审结果,法院撤销了《告知书》,并要求博罗社保局在一个月内作出新的行政决定。

  原告

  被告未完全尽到行政义务

  阿新的父母范某、李某已年过五十。范、李二人所在村委会证实,其家庭经济困难。

  根据该行政案件一审判决书:2011年3月1日,阿新进入博罗县公庄镇某加工厂工作,与该厂签订了劳动合同,他做主管兼司机等工作。2013年3月14日,阿新驾驶小轿车前往博罗杨村旺旺农场路段给司机送了送货单后返回工厂,途中遭遇事祸,阿新当场死亡。

  同年7月16日,阿新所在工厂向博罗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9月2日,该局作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阿新此次受到的人身伤害为工伤,按规定享受工伤待遇。

  范、李二人反映:经多次交涉后,直至2014年8月4日,博罗社保局作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理由是“该厂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4月存在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

  范某、李某委托代理人起诉博罗社保局。二人的代理人陈先生质疑:有没有按时缴纳工伤保险是博罗社保局与用人单位的行政责任及义务的问题,博罗社保局是监管单位,地税局是收费单位,假如用人单位有漏缴事件或未缴的情形时,有没有及时尽到义务通知用人单位(特别是书面通知)。

  被告(博罗社保局)作为行政机关,在自己未完全尽到应尽的行政义务时,就推脱自己应有的责任,这不符合行政机关应该的作为。”陈先生说,死者的工伤待遇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被告

  出事时未缴交工伤保险费

  去年11月5日,博罗法院开庭审理这起行政诉讼案。庭审当天,博罗社保局局长并未出庭应诉,只是委托两位律师代表到庭。

  博罗社保局向法院提交了证据:社保信息系统截屏取得的阿新保险关系基本资料查询结果,证明博罗县公庄镇某加工厂在2013年3月14日阿新出事时没有依法为其缴交工伤保险费。换言之,阿新的工伤保险费缴至2012年12月。

  博罗社保局认为,《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阿新发生工伤事故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开支,应当由该加工厂承担。

  由于阿新去世后,其用人单位又为其继缴了相应的社保费。但是,博罗社保局认为事故发生在前,工伤保险费缴纳在后。因此,阿新并不符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条件。博罗社保局称:若用人单位为去世员工补缴之前的工伤保险费,便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必将极大损害广大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的社会保险管理秩序并造成社保基金的大量流失,产生极坏的社会影响。

  一审判决

  博罗社保局重新作出行政决定

  博罗法院审理认为:阿新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人身伤害,被博罗人社局认定为工伤,且用人单位已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博罗社保局则认为,用人单位在员工去世后补缴工伤保险费不能成为申请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但法院认为没有法律依据证明不能事后补缴工伤保险费,且用人单位提交了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凭据。

  本案中,被告博罗社保局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不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直接不予受理,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依法应予以撤销。

  因此,博罗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被告博罗社保局对原告亲属阿新作出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不予受理告知书》;博罗社保局应依法对原告亲属阿新的工伤保险待遇的申请在一个月内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即新的行政决定)。江勇龙

(原标题:员工送货途中丧命未享工伤待遇 相关部门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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