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一男子帮患病朋友自杀 被判故意杀人罪获刑4年
“你杀了我吧”,说罢便把刀递给对方,双眼微闭——不少影视剧中都有这样的情节。如果对方真的动手杀了人,这种获得死者准许的杀人行为,在现实中是否可以被法律豁免,也就是是否不构成犯罪?非也!日前,广州市黄埔区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曹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曹某某因应患病朋友的要求帮助朋友自杀,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
被告人曹某某,男,1974年8月出生于广东省乐昌市,文化程度初中。
公诉机关指控:案发前,被害人叶某因病萌生自杀念头。2017年10月7日凌晨,被告人曹某某在广州市黄埔区南岗沙涌大街某房的卧室内,以燃烧煤炭并使用胶袋、湿毛巾等物品封闭卧室通风空洞、缝隙的方式,帮助被害人叶某自杀身亡(经鉴定,符合CO中毒身亡)。同日19时许,公安机关到达上址,被告人曹某某在现场等待并如实交代了作案经过。
被告人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无异议,亦没有提出量刑意见。
此前,曹某某曾因吸食毒品,先后四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法院审理后认定了上述事实,并认为,被告人曹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本案中,被害人已有自杀意图,被告人曹某某受被害人之邀帮助其结束生命,是在被害人主观意志主导下的故意杀人行为,应视为犯罪情节较轻。
广州市黄埔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某有吸毒劣迹,酌情对其从重处罚,故一审判决被告人曹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律专家表示,帮助自杀,是指在他人已有自杀意图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现自杀的行为:“帮助他人实现自杀,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基于他人的要求,对他人实施了杀人行为,使其实现自杀,法学界通常称之为‘受托杀人’;二是为他人自杀提供便利条件,例如提供药物、针剂或其他自杀工具,但自杀行为是其本人实行的。”
这名专家说,传统刑法理论认为,对于前一种情况,行为人由于对他人实施了杀人行为,即便有被害人的承诺,也不能成为免责的事由,而应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上对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持放任乃至希望的态度,该行为即对社会具有一定的危害性,也应构成“故意杀人罪”。
“帮助自杀行为与刑法理论中非法阻断理由‘被害人承诺’非常相近。然而,被害人承诺的范围并不是没有限制的,如生命权、健康权等重要人身权益,就不属于被害人承诺的范畴。故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即使帮助自杀的行为人得到了被害人的承诺,但由于超过了‘被害人承诺可处分的权利范围’,不属于刑法上非法阻断理由意义上的‘被害人承诺’,不能排除其违法性,仍然成立犯罪。”该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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