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一男子擅闯跌入9米深机械车库 被判自担全责
谁受伤谁有理?广州一男子擅入不对外开放的机械停车库内部,并跌入9米深的机械停车库,为此把涉案物业公司、车库管理者和经营者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索赔53万余元。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广州中院经过一审、二审,均判决驳回该男子的诉讼请求。
擅入跌下机械车库索赔53万
胡某与友人租赁某公寓用于居住及生活。一天中午,胡某以为友人去车库取车,于是他从公寓四楼走到负一楼,经过两扇贴有警示标志的防火门,在漆黑的机械车库中打开手机电筒照明,前行6米后不慎跌入深达9米左右的引车渠……
胡某认为,自己所租住公寓的广州某物业管理公司,以及作为车库管理者、经营者的山东某车库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这三家公司均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故将上述三个公司诉至广州市越秀区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53万余元。
被告广州某物管公司认为,其对原告胡某受伤不具有任何过错。胡某进入的是封闭式车库,其所经由的楼梯为消防通道,该通道上的两扇门均为走火门,为常闭状态,且门上均贴有警示标志,胡某对其擅闯封闭式车库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完全过错责任。涉案车库的工作原理系通过电脑、机械设备操控车辆停车入库,车主停车、取车只能在外围停车间,车库不存在开放式入口。另外,涉案车库也并非其管理范围,系由被告山东某车库公司广州分公司承包经营管理,因此不同意胡某的诉讼请求。
被告山东某车库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也认为,其对胡某的受伤不存在过错责任,无需进行赔偿。
法院判决驳回全部索赔请求
越秀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胡某租赁某公寓,被告广州某物管公司收取了物业管理费,涉案公寓停车库由山东某车库公司承租并全面经营管理。胡某通过走消防通道进入此公寓地下一层的车库内,在行进途中掉入引车渠并受伤,出院诊断为腰椎、胸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等。
本案中,涉案的立体车库为巷道堆垛类停车设备,车主停车时只需将车辆开到地面指定的升降机平台上。当车主取车时,也应在地面等待搬运器将车运送至升降机上,升降机带车上升至地面。停取车辆的整个过程系智能机械操作,车库内亦无人行通道,是封闭式机械车库。
法院指出,胡某日常亦使用该封闭式车库。案发当日,其违反车库管理规则,通过两道贴有警示标志的常闭防火门进入黑暗的机械车库,是失足跌落的直接原因。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应对周围环境作出合理判断采取避让措施而未为之,故其应当承担自身不当行为造成的损害。被告在防火门上标注了警示标语,亦履行了一般注意义务。故三被告无需为胡某“自陷风险”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越秀区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胡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审获广州中院维持。
法官释法
防止“和稀泥”做法
经办法官表示,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成为悬在公共场所管理者与群众活动组织者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更不是个人行为自由的“尚方宝剑”。本案通过对公共场所的界定限制了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以避免安全保障义务被泛化。
法官表示,本案的判决拒绝道德绑架,让自甘冒险者自负其责,让守法者不需为他人的过错买单。“判决坚决防止了‘谁受伤谁有理’等‘和稀泥’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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