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确中小学教师管教权:必要时可教育惩罚学生
发布时间:2019-04-18 21:36:49 | 来源:未知
新京报讯(记者 陈丽媛)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首次在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 在有关学校教育惩戒和违纪处理的方面,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
新京报讯(记者 陈丽媛)4月12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在广东省司法厅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并首次在草案中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
在有关学校教育惩戒和违纪处理的方面,草案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
但同时,在教职工管理要求上,草案也明确提出,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
对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草案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最高可开除学籍;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
若在校园发现学生出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殴打、勒索他人等情况,学校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
草案提出,对于不良行为学生的法治教育,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专门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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