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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胁迫签名却认定有效 盐城各级法院为何一错再错?

发布时间:2017-05-10 15:39:36 | 来源:网络
江苏盐城许苏豫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农民资金互助社(下称互助社)存款30万元,后因互助社对外借款不能收回,暂不能偿还所有的到期存款,许苏豫却用胁迫手段让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陈德君签下了所谓的说明,逼迫他个人还款。 许苏豫为此专门诉讼陈德君,而亭湖区

  江苏盐城许苏豫在盐城市亭湖区盐东镇农民资金互助社(下称互助社)存款30万元,后因互助社对外借款不能收回,暂不能偿还所有的到期存款,许苏豫却用胁迫手段让互助社的法定代表人陈德君签下了所谓的“说明”,逼迫他个人还款。

  许苏豫为此专门诉讼陈德君,而亭湖区人民法院办人情案(因许苏豫的丈夫曹为民是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干部),不顾事实和法律,判决陈德君个人还款,并查封了他的个人住房。陈德君不服,接连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然而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均维持了一审判决,让陈德君申诉无门。此事在当地一时成为“奇谈”。

  法令滋彰,盗贼多有。法律究竟是用来救人还原真相的,还是用来被不法分子转空子的?带着此疑问,我们采访了案中部分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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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认定的有效“说明”,是被胁迫所写

  2012年11月7日,许苏豫在互助社存款3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5%,后因互助社对外借款不能收回,暂不能偿还所有的到期存款,储户(主要为当地农民)上访,后由当地镇政府出面处理,已分期还款(记者注:判决后许苏豫还在互助社领取了四期还款)。

  2014年3月31日晚,陈德君与会计等人去向债务人杨某某索要其借互助社的款项,在咖啡厅商谈还款事宜,许苏豫纠集社会闲杂人员尾随而至,胁迫陈德君在她们事先打印好的所谓“说明”上签名,打印的内容将原约定的年利率3.5%写成年利率12%,并打印为本息由陈德君本人负责偿还,因陈德君怕挨打,在她们打印的“说明”上写道:“该存款在和杨某某债务中扣除,陈德君”,并没有承诺利率和由陈德君本人偿还。当时,互助社的会计报警,警察到场时,许苏豫等人已离开现现场,警察作了出警记录,认为是经济纠纷,告知其可通过诉讼处理。

  2014年4月10日,许苏豫又拿着这份“说明”,让另一个股东的郑志宏签注:同意付款,在该案件中扣除,全部付清。

  2014年6月,许苏豫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没有将互助社列为被告,单将陈德君与郑志宏列为被告。

  在庭审笔录上,许苏豫和陈德君针对这份“说明”,都叙述了当天的过程;许苏豫等人均自认这份“说明”,是她们事先打印好带到现场的;证人会计到庭证实了许苏豫等人带着四个小伙子和事先打印好的“说明”,逼陈德君签名的事实。

  这种胁迫方式的签名和出警记录,却没有被亭湖区人民法院采信,反而认定这份所谓的“说明”,是其本人自愿的,直接判决有效。

  “说明”存疑,背后“有因”

  陈德君的代理人江苏中盐律师事务所万光德律师认为,实际借款人为互助社,法院未列互助社为被告,判决陈德君和郑志宏承担还款责任的理由是债务加入,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第十七条规定和法律原理,债务加入不免除主债务人的责任,明显是漏列主体,即漏列了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互助社为被告。

  其次,存单中约定年利率为3.5%,这份“说明”中年利率12%是对方打印的,陈德君在这份“说明”签署的意见中并未认可,故按年利率12%判决,明显无据。

  最重要的是,这份“说明”是对方事先打印好的,且是胁迫陈德君签名的,不能作为他的真实意思表示,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出警记录和庭审笔录都能证明,这份“说明”是无效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然而亭湖区人民法院不顾事实真相和法律规定,却判决由陈德君个人偿还,却是有其背后原因。

  据陈德君讲述,许苏豫的丈夫曹为民是盐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一干部,许苏豫曾当着陈德君的面扬言“盐城市的公检法都会向着我的!”果不其然,诉讼一败到底,竟然连江苏省高院的会议纪要都不执行了。现陈德君期待江苏省人民检察院能启动抗诉程序,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启动院长审判监督程序,纠正错误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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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标的”查封,亭湖法院一错再错

  判决过后,许苏豫向亭湖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按这份“说明”里面的本金和利息计算,陈德君需支付共计40余万元,然而亭湖区人民法院却将陈德君两套房屋和郑志宏的一套房屋都予以查封冻结。陈德君说,三套房屋按照市场价格大约是400万元左右,已经大大超过了判决的额度。

  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全国启动规范执行行为专项整治行动,重点就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执行不廉、作风不正、有令不行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表示,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要解决“灯下黑”问题,采取严厉措施狠刹不规范执行歪风,坚决查处一批违法违纪执行人员,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执行工作的新气象。

  对此,当地法律人士说: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这种超标的查封的做法,明显违规违纪,然而亭湖法院却不自知,不自查自纠!我们实在不知道这里面究竟有多少见不得人的内幕!(文: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