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聚餐后遇车祸身亡被认定工伤 公司:他没打卡
一年前,在宾阳某单位上班的思某参加公司年会聚餐后,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身亡。事后,员工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对思某进行工伤认定。经人社部门认定,思某回家途中遭遇交通事故为工伤。
然而,这让思某生前的公司很不服气,表示思某在事发当天并没有打卡记录,也不是往返平时居住的宿舍区,因而拒绝承认其为工伤,并拒绝赔偿任何费用。日前,该公司将自治区人社厅、南宁市人社局两级人社部门一并起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相关工伤认定。昨日,该案在南宁铁路运输法院开庭,两级人社部门均派人出庭应诉。
事故:员工聚餐后回家遭遇车祸
去年2月11日,临近春节,位于宾阳县黎塘镇的广西某科技公司安排员工们在食堂吃了一顿团圆饭,聚餐结束后员工们陆续放假返回家中过春节。
当天,该公司车间零配件机器操作工人思某也结束了一年的辛劳,独自骑摩托车载着行李返回老家,然而他却遭遇了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下午3时07分,思某骑摩托车行驶至国道324线1587km+170m处时,与一辆重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思某当场死亡。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思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
思某家属悲痛之余,认为思某回家路上发生的事故,应该为工伤,故希望其生前的老东家能支付一定的工伤赔偿,这一要求随即被对方拒绝,仅结算了思某2月份前10天的工资。
同年5月22日,思某家属向南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对思某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取证,去年8月3日,市人社局认为思某死亡事故符合相关条例规定,予以认定工伤。对此,广西某科技公司不服,继而向自治区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去年11月底,区人社厅裁定市人社局此前做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继续维持该认定。
为此,广西某科技公司将自治区、市两级人社部门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关于思某的工伤认定。
公司:员工“不打卡”等同于没上班
作为一家注册资金1亿元的中等规模公司,广西某科技公司员工众多,不过人社部门调查发现,思某却没有购买“五险一金”。思某在2014年入职该公司,但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广西某科技公司承认,思某是其单位员工,但并没有直接的证据证明其参加了去年2月11日公司组织的大扫除和聚餐活动。
昨日,在庭审现场,原告代理人提到,根据公司事发当天的打卡记录,并没有思某的上班打卡记录,因此可证实其当天没有上班。原告方强调,当天的大扫除活动,出勤员工都要求打卡考勤,只是上班内容和平时不同而已,而思某没有打卡,证明其并没有参加大扫除活动。而事发当天中午公司的年夜饭全体职工都可以参加,但不强制,也不设签到,不管其是否参加了年会会议及聚餐,均不能以此作为其上班的依据。
原告认为,事发当天思某不上班,且其平时住在单位宿舍,因此当天其回老家途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其认为人社部门做出的认定,部分事实有误,缺乏证据支持。
人社局:聚餐属工作范畴故认定工伤
对于原告方的说法,出庭应诉的两级人社部门均给予反驳。
首先,工友的说辞、附近的监控视频,都能证明去年2月11日当天思某参加了公司的大扫除、年会,以及一起吃年夜饭。而原告紧咬着“不打卡”说事,显然搞错了重点,一来打卡记录可人工掌控,二来打卡不能和当天是否上班画上等号。
“对于工作这一概念不应狭隘理解,并不是在车间工作才属于上班。”自治区人社厅作为此案的第二被告,该厅工伤保险处副处长金于华出庭应诉。他认为,员工参加单位组织的大扫除、聚餐活动,与工作有关联性,是工作的延续,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仍属于工作范畴,思某参加单位组织的活动后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等同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因此,两级人社部门均认为,此前有南宁市人社局做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原告提出的撤销请求,应给予驳回。当天,思某的家属作为第三方也出席了庭审,对原告提出的几个关键焦点给予反驳,证实思某生前确已参加了聚餐。
因存在争议点,该案还需经合议庭审议后再做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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