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看守所出来后再打同一民警 男子一审获刑两年
与民警发生口角后辱骂、殴打民警,男子因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日。从看守所出来后,他又来到派出所,几番争执后再次将同一位民警打伤。日前,榆林市榆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两年。
第一次被拘
用钥匙划破民警手
杨某是榆林人,无业。今年6月9日,杨某在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镇川派出所要求处理自己被打一事,办案民警王某称案件已结案,并告知其民事赔偿部分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杨某不听劝告反而辱骂、殴打王某。6月10日,杨某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
6月25日,杨某行政拘留释放后,再次来到镇川派出所民警王某的办公室,对王某进行威胁、辱骂、殴打。
经榆林市第一医院诊断:王某下唇部软组织挫裂伤;左面额部,上下唇部组织挫伤;急性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牙齿松动。
据杨某供述,今年6月10日,因对2014年冬天他和父亲被打一事的处理不满意,去派出所辱骂民警王某,并在拉扯中用钥匙戳破王某的手,被拘留了15天。
以寻衅滋事罪
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杨某说,6月25日,拘留期满被释放,当日下午6时许,他来到镇川派出所王某办公室,问他2014年被打的案子如何处理,王某让他到法院起诉,并将他推至院里门台下,他往王某跟前走,王某就往开推,推了几次后,他便开始辱骂、殴打王某。
当日,杨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拘,7月20日被依法逮捕,羁押于榆林市榆阳区看守所。日前,榆阳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杨某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杨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在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为维护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榆阳区法院以杨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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