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千里会面相约自杀 公安发现及时阻止
残疾青年约人自杀
8月28日0时33分,花都区公安分局接报一宗罕见警情,报警人从山西太原打电话报称,其从朋友王某林的电脑发现,王某林在网上加入了一个相约自杀的社交网络群,定于8月27日晚上11时许乘坐K237火车到达广州与吴某安(湖南籍)相约,怀疑要一起烧炭自杀。
接报后,区警方立即展开调查,掌握到与王某林相约自杀的人名叫吴某安,同时根据报警人提供的地址(新华街田美村某公寓)积极进行搜寻。
然而,警方在现场及附近都没有找到两名当事人。此时前方传来情报:经查询,吴某安的母亲住在新华街横潭村;同时,警方发现吴某安曾有报警记录,地点在曙光路某公寓楼下。
经过两个多小时辗转田美村、横潭村、曙光路等多地寻找,终于在3时08分嘉尔登酒店附近找到吴某安,后根据吴某安指引,又在田美村某公寓找到王某林,至此,花都区警方成功将两人找到并带回审查。
经了解,吴跟王计划于8月28日在田美村一起烧炭自杀,幸得警方及时发现阻止,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年仅27岁的吴某安为何想要自杀?据记者了解,吴某安多年前因交通事故造成脑部及身体残疾,影响与他人的交往,两个月前曾在湖南老家自杀未遂。
相约自杀或要担刑责
据记者了解,目前大部分相约自杀是通过社交网络群聊天、“相约自杀”贴吧在互联网约定一起烧炭自杀的,自杀前甚至相互未曾谋面,在约定地点见面后实施自杀行为。
一起自杀,算不算杀人?这或许有待进一步的讨论,但花都公安严肃提醒,相约自杀在特定情况下,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
第一种,相约双方均自杀身亡的,不存在犯罪问题;
第二种,相约一方先杀死对方后,再实施自杀行为未逞的,其行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第三种,相约双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死亡而另一方未逞的,未逞者的行为与对方的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故也不构成犯罪;
第四种,相约双方同时实施自杀行为,一方未逞的,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应以其行为与对方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来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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