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杀恶子获全村人联名求情 法院称已作参考判3年
12月22日消息,黎二某是黎某之子,先后两次因奸淫幼女和盗窃被判刑六年和六个月。黎二某多年来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于是黎某将其杀死。日前,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故意杀人罪,但考虑到这起杀人案的特殊情况,依法从轻判处父亲黎某有期徒刑三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黎某之子黎二某因犯奸淫幼女罪于2001年11月3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黎二某多年来经常殴打、辱骂父母,并扬言要杀害父母及家人。父亲黎某于2012年秋后一天傍晚,趁黎二某酒后熟睡之际,用菜刀将其杀害,并将尸体投入自家鸡场北侧井中掩埋。2013年底,河南省浚县公安局接到告发对此事进行侦察并于2014年6月24日对黎某刑事拘留;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黎某被逮捕。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刑庭法官收到了一封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信,上面有全村117名村民自发联名为因犯故意杀人罪受到审判的被告人黎某请愿,要求对其从宽处理。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非法剥夺被害人黎二某的生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并考虑其归案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黎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117名村民的联名请愿书在刑事审判中是否有效,能否成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官介绍,联名请愿书多是与案件无关的第三人为表达自己的愿望,以书面形式通过合法渠道向有关部门提交的文书。它是群众表达自己态度的一种方式。请愿书中的内容仅说明了当事人(包括被告人或受害人)平时为人处事留给他人的印象,但法院判决最重要的依据还是案件本身的事实和证据。从法律上说,联名请愿书只是一般的民意表现,甚至是少数人的民意表现,没有法律效力,并不能作为法院定罪的依据,只能作为人民法院量刑时的一个参考。浚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对被告人黎某的辩护人提出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坦白情节,一贯表现良好,无劣迹,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被告人犯罪行为对社会危害性小”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117名村民的请愿书进行了参考,依法酌情做出了判决,这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反映及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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