勾勒面膜背后的猫腻 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
中国传媒联盟 据 泸州在线 讯: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自古以来,喜欢美,追求美,就是人之常情和心理需求,更是爱美女士的天性。尤其近几年,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化妆品的需求和品质要求也越来多、越来越高。
在此背景下,化妆品市场也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产品种类、数量极大丰富,销售渠道更是五花八门,由于市场的不够规范,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现象。本文内容,值得有关部门去关注。
近日,一款名为“勾勒”的面膜在网上宣传的挺火,自称:即将登陆香港TVB强大的合作伙伴、打造强势品牌,网上宣传中还配有央视播出截图。究竟是怎样的一家企业?如此强大的宣传阵容!让我们来一起走进“勾勒世界”……
(图来源于网络 勾勒面膜的宣传)
据了解,勾勒面膜的产地是:广州;出品商是:北京凯仕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仕美),该公司成立于2014年5月21日,注册地址:是北京市延庆县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693号;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日用品、化妆品。
勾勒精致修复蓝膜”是凯仕美推出的首款产品,于2014年6月28日上市销售。宣传中主打多肽成分,有美白、提亮、水润、抗皱、 修复五大功效。
而实际上“勾勒多肽精致修复蓝膜”包装背面所注明的二肽、三肽等成分,在产品中根本就不存在,是当事人姚迪为了达到销售盈利为目的自行编纂,无任何依据,与事实严重不符。
不仅如此,勾勒多肽精致修复蓝膜至今没能在药监局备案。严格来讲,不在药监局备案的任何一款化妆品,都是禁止销售的。这样对消费者而言是最大的伤害,没有任何安全性保障。
另据了解“北京凯仕美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北京、广州均无固定的办公地址,只有临时租赁合作厂家的厂房,作为自己的产品调度之用。旗下的勾勒系列产品中“勾勒面膜”为主打产品。其他产品,勾勒如氨基酸洁面乳和勾勒护手霜,更可谓敢与“三无产品”试媲美,连最基本的检测报告都没有,更别说药监局备案了。
如此一款系列产品“勾勒”的销售又是如何呢?
知情人称:勾勒的销售还可以,主要是在微商上销售。勾勒创始人姚迪“胆大”敢作假、敢夸大宣传。央视广告(CCTV3的广告宣传)都是他一手造的假,一天都没播,绘些图在网上肆无忌惮的宣传。并且,伪造了很多国家级权威牌子如“全国消费者放心满意品牌”“质量 服务 诚信AAA企业”等(其行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统传到网上宣传,使消费者产生假象,骗取消费者的信任。
(下图是勾勒创始人自己给自己发的牌照,来源于勾勒网宣)
这仅仅是勾勒创始人姚迪“胆大”的一部分,为彻底骗取消费者的青睐,勾勒创始人,精心布局编制选美小姐都在用“勾勒面膜”的图像来宣传,以此达到名人效应。在宣传语上,更是采用《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明确了化妆品禁止字样如美白、抗皱、活肤等。
(下图是勾勒拼图声称选美小姐、名人都在用,来源于勾勒网宣)
勾勒面膜如此“胡来”,其代理商是否知情?
家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当涂北路瑶海家园16栋302室的杨文君(又名叫杨子,是勾勒在江苏的省级代理商)曾讲过:管他(勾勒)是什么产品,那怕是毒膜(面膜),只要能挣钱就行。可见其思想,不仅仅只用“奸商”来形容那么简单了。葬失为人底线“为挣钱”不惜一些,包括牺牲消费者的身心健康。
另悉,四川的杨丹妮(勾勒湖南省代)更是了得,为了眼前私利,甚至对消费者存有质疑大骂出口。勾勒团队、代理种种现象又在说明什么?
针对,勾勒产品的宣传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一位消费维权人士则表示:消费者在购买任何商品时,依法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的权利,商家在销售商品的过程中应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合格、安全的商品,不得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产品存在夸大效果行为的,产品包装上的广告宣传内容不实的,宣传内容违反了相关规定的,对消费者起到误导作用的,构成欺诈,应当负有责任。故一旦有消费者感觉上当、被误导、被欺骗,要求退货并双倍赔偿的请求是有法律依据的。
对此事件,将继续给予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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