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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在朋友圈辱骂前同事 被判道歉赔偿2000元

发布时间:2014-11-21 11:34:54 | 来源:未知
11月20日讯 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离职后,青年阿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如此泄愤的言语。这样一段文字,最终不仅让他和前同事关系恶化,更引来了一场侵权官司。 现年26岁的阿海和阿虹(女,现年33岁)此前是某公司的同事。今年7月,阿海从公司离职。因为工作

  11月20日讯 “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离职后,青年阿海在微信朋友圈发布了如此“泄愤”的言语。这样一段文字,最终不仅让他和前同事关系恶化,更引来了一场侵权官司。

  现年26岁的阿海和阿虹(女,现年33岁)此前是某公司的同事。今年7月,阿海从公司离职。因为工作期间对阿虹心怀不满,8月份的一天,阿海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涉案帖称“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阿虹认为,阿海在多数是双方同事的朋友圈中对自己进行辱骂,给她的心理和身体造成了重大伤害和侮辱,以至于其无法在单位正常工作。因此,阿虹以自己名誉受到损害,精神受到打击为由,向海口秀英区法院提起诉讼,称阿海名誉侵权,要求其恢复名誉,并在微信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布公开赔礼道歉帖子3个月,同时赔偿精神损失2000元。

  阿海称自己并没有侵犯阿虹的名誉权,其发布这段话仅是情绪发泄,根本不可能造成对阿虹客观社会评价的降低。阿海称阿虹并无任何证据证明其所谓的名誉权侵害行为是其所为、存在损害事实以及所谓侵权行为与名誉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此,他请求法院驳回阿虹的诉讼请求。

  秀英法院审查了5张微信截图、3名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阿海在微信朋友圈等发布“人至贱则无敌……傻逼阿虹!!!”的事实。该院认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原、被告原是某公司的同事,经证人证言证明,被告未经当事人许可,在微信同事、朋友圈、QQ空间里发帖,公开发表对原告人身攻击和侮辱的言语,直接将原告的姓名等个人身份信息,通过微信暴露于公共网络,称原告人至贱则无敌、傻逼等,其行为客观上导致了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原告的名誉势必受到相应的贬损。

  据此,该院认定,被告阿海的行为侵犯了原告阿虹的名誉权,判决阿海在判决生效7日内在微信朋友圈中刊登向原告阿虹的道歉函,刊登天数不得少于10天,道歉内容由法院核定。同时,阿海还需赔偿阿虹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涉案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