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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嫖资纠纷起争执 一男一女请警察评理

发布时间:2022-05-26 10:06:21 | 来源:未知
河北香河一家足疗店,一男一女发生纠纷后报警,要求警察评理。因为存在卖淫嫖娼现象,两人均已被拘留10日,并处5000元罚款。 据平安香河消息,2022年5月18日10时许,香河县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接一男子报警称,自己与一女子因嫖资金额发生争执,报警求助。 民警

  河北香河一家足疗店,一男一女发生纠纷后报警,要求警察评理。因为存在卖淫嫖娼现象,两人均已被拘留10日,并处5000元罚款。

  据“平安香河”消息,2022年5月18日10时许,香河县公安局安平派出所接一男子报警称,自己与一女子因嫖资金额发生争执,报警求助。

  民警迅速赶往现场,该男子和一女子各执一词。了解大致情况后,民警将二人带回派出所进一步询问。经查,石某(男,24岁,甘肃省礼县人)与刘某(女,28岁,甘肃省西和县人)当日在安平镇某足疗店存在卖淫嫖娼违法行为。当时,石某私下转款1000元给刘某作为费用,事后却以其他理由要求刘某返还这1000元。两人僵持不下,闹得不可开交。

  “报警,看看警察怎么说!”情急之下,男子提议拨打110报警求助,想通过民警来解决这场“经济纠纷”。

  本就存在着违法行为,两人还因价格闹起了争执。等警方赶到,两人冷静下来才发现,自己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目前,二人因涉嫌卖淫嫖娼被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0元的处罚,该足疗店被依法停业整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