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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的处罚和相关条例的规定

发布时间:2014-11-30 11:04:15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

  处罚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3]

  司法实践中看,强奸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般有下面几种: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手段残酷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或者多次的;

  3.轮奸妇女尤其是轮奸幼女的首要分子;

  4.因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引起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以及其他严重后果的;

  5.在公共场所劫持并强奸妇女的;

  6.多次利用淫秽物品、跳黑灯舞等手段引诱女青年,进行强奸,在社会上造成很坏影响,极大危害的。

  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是指因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导致被害人性器官严重损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伤害,甚至当场死亡或者经治疗无效死亡的。

  对于强奸犯出于报复、灭口等动机,在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杀死或者伤害被害妇女、幼女的,应分别定为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按数罪并罚惩处。

  强奸未遂与强奸,在法律上量刑不同,但是,在受害者那里,却只是“百里路”与“半九十”,没有霄壤之别,对于未遂犯 参照以上条款和和当事人和情节恶劣程度从轻处罚,具体处罚量刑看法官认定。

  对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强奸的如何处罚?

  妇女教唆或帮助男子实施强奸犯罪的,是共同犯罪,应当按照她在强奸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定为教唆犯或从犯,依照刑法有关条款论处。

  加重情节

  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注意:A这里是妇女不是幼女;B必须在公共场所当众;C这里的当众不包括犯罪人,一般也不包括被害人;D当众不一定是用眼睛看)

  4.二人以上轮奸的;(注意:A这里的“二人”不是指共犯的特殊形式,因此一个17岁的男子和一个13的男孩轮奸妇女的,17岁的男子要承担二人以上轮奸的责任; B 轮奸未遂的定罪适用普通构成、量刑适用加重构成未遂)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注意:这里的“致使”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必须强奸行为和加重结果具有直接性的因果关系,因此强奸致人自杀的属于酌定情节,而不是这里的法定加重结果。)

  一、利用残疾人的残疾,侵犯其人身权利或者其他合法权利,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残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

  二、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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