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草丛猥亵15岁醉酒女同事 称酒后情不自禁
发布时间:2016-04-13 10:46:50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26岁男子郭某某在通州区某火锅店担任厨师,下班后他邀请同事吃饭喝酒,并送15岁女同事小丽(化名)回宿舍。途中,郭某某在草丛中对小丽强制猥亵,后被警方抓获。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赔偿小丽3000元损失。 法院介
26岁男子郭某某在通州区某火锅店担任厨师,下班后他邀请同事吃饭喝酒,并送15岁女同事小丽(化名)回宿舍。途中,郭某某在草丛中对小丽强制猥亵,后被警方抓获。近日,通州法院审结此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郭某某有期徒刑1年,赔偿小丽3000元损失。
法院介绍,2015年5月的一天下午,下班后,郭某某邀请同事小丽、小张吃饭,席间其和小丽各喝了4瓶啤酒,后小张先行离开,郭某某在将小丽送回单位宿舍的路上,趁小丽醉酒之际,在路边草丛强制猥亵小丽。后因火锅店经理报警被查获。
经法院调解,被告人郭某某赔偿被害人小丽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元,小丽对郭某某表示谅解。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认罪悔罪,称其与小丽系普通同事关系,自己一向遵纪守法,此次系“酒后情不自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郭某某犯罪并非基于预谋和策划,郭某某系初犯和偶犯,郭某某持续犯罪时间仅1分钟左右便停止了猥亵行为,郭某某犯罪后自首。被害人虽然未成年,但已年满15岁,不能以此对郭某某从重处罚。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无视国法,违背妇女意志,趁妇女醉酒强制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郭某某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上述辩护人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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