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到法院起诉离婚 丈夫为报复强奸妻姐获刑
妻子离婚心意已决,将离婚事宜诉诸法院,但丈夫并不想离婚。随后,丈夫田某为报复妻子竟将妻姐强奸。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田某犯强奸罪,获刑三年。
田某,定边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2015年5月2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同年5月29日被西延铁路公安处子洲站派出所民警抓获,临时羁押于子洲县看守所。同年6月1日移交至定边县公安局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
田某的妻子小美(化名)告诉华商报记者,今年5月15日上午10时,她从法院出来后,和姐姐小云(化名)打了一辆出租车,刚到北车站时就被丈夫和他的姐夫开车拦住,丈夫将她和姐姐身上的手机和现金都拿走后,又开始打她。与丈夫撕扯中她趁机逃跑。“我跑了以后,我姐被我老公和他姐夫开车带走,后来我给我姐打电话一直没人接听。”
小云也向华商报记者证实,田某打妹妹时,她为了让妹妹先跑,就将田某抱住,田某说你让你妹跑了,你就跟我走。随后田某将小云强行拉上由田某姐夫驾驶的一辆农用车。走到十里沙附近时,田某的姐夫说车没油了便先行离开,田某则强行将小云拉下车后,在路边的柳条林内对其实施了强奸。
据田某向警方供述,得知妻子在法院要起诉离婚,他就在法院院子里等,但没有等到,便和姐夫驾车将妻子所乘出租车拦下。随后双方发生撕扯,撕扯中老婆跑了,妻姐没跑掉。后来强行和妻姐发生关系也是为了报复妻子。
经查,田某供述的其在对被害人发生性行为之前用“我的娃娃不好过,也让你们的娃娃不好过”等言语威胁、恐吓过被害人,致被害人无法反抗,与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能够互相印证,且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采取威胁手段恐吓被告人使其不敢反抗后,强行与其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近日,定边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审判决田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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