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一男子欲强奸同事妻子 老婆赶来及时制止
发布时间:2015-05-20 07:50:33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邀请邻居夫妇来家中吃饭喝酒,见邻居女主人躺在床上睡觉,男子起色心,欲扑上去强奸。女主人醒来呼救,男子老婆赶来及时制止。2015年5月19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男子程某构成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0月8日13时,程某与妻
邀请邻居夫妇来家中吃饭喝酒,见邻居女主人躺在床上睡觉,男子起色心,欲扑上去强奸。女主人醒来呼救,男子老婆赶来及时制止。2015年5月19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男子程某构成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10月8日13时,程某与妻子在芗城区天宝镇一出租房301的住处,邀请302号的租住户汪某(被害人)与其丈夫一起吃饭喝酒,两家男人也是同事关系。
当天14时,汪某的丈夫去上班,而汪某因喝了五六瓶啤酒而感到头昏沉沉,就回到自己家睡觉。之后,程某因家中卫生间有人在使用,便到汪某的住处借用厕所。当进入汪某的租房时,程某看到汪某在床上熟睡,便起了邪念,遂伸出双手偷摸汪某下体,并脱去汪某内裤。正欲行奸时,汪某醒来并大声喊叫程某妻子的名字。
程某的妻子闻讯赶了过来,从窗户外看到其丈夫的兽行,便大声呵斥,程某这才收手逃出汪某的房间,强奸终未得逞。
15时许,汪某的丈夫回来时听到程某夫妻在吵架,获知了事情真相后非常生气,便来到程某家将程某痛打一顿,之后向警方报警。经鉴定,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案发后,程某和汪某达成和解,汪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程某的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程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具有悔罪表现,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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