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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色男“假关心、真强奸”醉酒女子 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5-03-09 07:52:30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2014年3月3日晚9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因与男朋友争吵后心情不好,独自一人骑电瓶车至枞阳县一小饭馆喝酒,饭馆老板弟弟即张某某主动与其搭讪聊天,因两人部分人生经历相同,相谈甚欢,不知不觉间,吴某某喝下近四两白酒,直至小饭馆打烊,吴某某才离开。吴某某

  2014年3月3日晚9时许,被害人吴某某因与男朋友争吵后心情不好,独自一人骑电瓶车至枞阳县一小饭馆喝酒,饭馆老板弟弟即张某某主动与其搭讪聊天,因两人部分人生经历相同,相谈甚欢,不知不觉间,吴某某喝下近四两白酒,直至小饭馆打烊,吴某某才离开。吴某某离开后来到马路对面其停放的电瓶车边,欲骑电瓶车回住处。张某某见其将一把雨伞遗留在店内,遂将雨伞送还给吴某某。见吴某某一个人坐在电瓶车上哭泣,张某某在表示关心的同时,又与其聊天,在聊天过程中,吴某某酒劲上来失去意识,从电瓶车上滑至地上,张某某见吴某某已经不省人事,遂将其背至枞阳县一宾馆内办理了住宿登记手续,一同入住该宾馆。后趁其酒后意识不清醒时,将其强奸,同月6日张某某被抓获归案。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利用妇女醉酒昏睡之机,强奸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张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降低了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且属初犯、偶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