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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醉酒女子 聊城两男子换来十年刑期

发布时间:2014-12-09 10:59:48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4月1日中午,牛某、蒋某邀孙某吃饭,下午三人又在一起吃晚饭。据孙某回忆,牛某、蒋某轮流和她喝白酒,自己何时吃完饭、怎么去的宾馆都不知道,被带到宾馆后晕得厉害,牛某就强行脱掉自己的衣服并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蒋某进来,这时孙某意识清醒了一些

  4月1日中午,牛某、蒋某邀孙某吃饭,下午三人又在一起吃晚饭。据孙某回忆,牛某、蒋某轮流和她喝白酒,自己何时吃完饭、怎么去的宾馆都不知道,被带到宾馆后晕得厉害,牛某就强行脱掉自己的衣服并与自己发生了性关系。

  随后蒋某进来,这时孙某意识清醒了一些,模糊记得蒋某欲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时自己喊叫,并在对方身上划了几下,蒋某捂嘴骂,发生性关系过程中自己还咬了对方的左肩膀。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蒋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

  经查,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案发宾馆监控视频能证实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两被告人明知该状况仍在被害人无法有效反抗下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被害人是否反抗以及反抗方式并不影响违背被害人意志的认定。两名被告人在被害人饮酒后仍将其带入宾馆,被告人牛某安排被告人蒋某去买避孕套并使用,蒋某出去后牛某与被害人强行发生了性关系,牛某在被害人仍赤身躺在床上时离开宾馆;被告人蒋某明知被告人牛某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仍随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等事实,足以证实两被告人有先后共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意思联络,且客观上在较短时间内在同一地点先后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二被告人有共同强奸的故意。

  鉴于被害人对被告人蒋某表示谅解,并要求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罚,故法院对两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条,做出以下判决:被告人牛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蒋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九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