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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岁女孩网吧上网险被强奸

发布时间:2014-12-05 10:23:01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6月14日,14岁的小文与朋友在某网吧内上网,突然,陌生男子李某向小文及其朋友走过来并让她们跟随男子离开网吧。 据小文回忆,当时三个女生不愿意,陌生男子就拿出一把刀子说:你们不下去,我就捅你们。 见状,小文三人非常害怕,就跟随陌生男子离开网吧。刚

  6月14日,14岁的小文与朋友在某网吧内上网,突然,陌生男子李某向小文及其朋友走过来并让她们跟随男子离开网吧。

  据小文回忆,当时三个女生不愿意,陌生男子就拿出一把刀子说:“你们不下去,我就捅你们。”

  见状,小文三人非常害怕,就跟随陌生男子离开网吧。刚刚出去,陌生男子就搂住小文的脖子往旁边的二楼走去。走到二楼,陌生男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搂抱、亲吻小文,并抚摸其胸、会阴等隐私部位,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因小文反抗而未得逞。

  见小文不愿意,陌生男子把刀子拿出来对小文说:“你不愿意我就在你身上刻字,把你弄死在这里。”

  小文努力挣脱后接着跑,慌乱之中,陌生男子追上来踹了小文的腿一。小文直接从二楼掉到一楼,胳膊、头部多处受伤,经鉴定为轻伤一级。

  东昌府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又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着手实施强奸犯罪后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李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强奸犯罪事实,对其所犯强奸罪可从轻处罚。李某踢踹被害人小文,致使其坠楼受伤。被害人小文受伤后为治疗伤病支付医疗费,该危害后果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人应对其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共计30000元。

  随后,东昌府区法院作出以下判决:被告人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零四个月;被告人李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小文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