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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一男子潜进前女友家中将其强奸 道歉后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14-11-24 15:39:27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11月21日早上,女孩小梦(化名)气愤地来到宿城公安分局富康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了,而强奸自己的不是别人,竟是与她刚分手6个月的前男友。奇怪的是,她的前男友小军(化名)竟也随她一起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记者采访后得知,小梦与小军今年都刚

  11月21日早上,女孩小梦(化名)气愤地来到宿城公安分局富康路派出所报案,称自己被强奸了,而强奸自己的不是别人,竟是与她刚分手6个月的前男友。奇怪的是,她的前男友小军(化名)竟也随她一起主动来到派出所“投案自首”了。

  记者采访后得知,小梦与小军今年都刚满22岁,家住市区某小区,两人同时在市区一家企业上班。他们相识于2003年年底并相恋,今年5月份因性格不合而分手。分手后,小军便又新交往了一个女朋友。在这期间,小军仍多次联系小梦,并且不愿将小梦家的钥匙归还。

  11月20日夜里,酒后有些醉意的小军悄悄来到小梦家中,并进到小梦的卧室里。惊醒的小梦见是小军便让其离开但遭到小军拒绝。面对小梦的指责,小军苦苦哀求,说自己还留恋对方现在又喝醉了,希望可以留下来天亮后就走。担心惊醒父母,小梦便让小军在自己的房间住下了。

  天亮后,小梦听见父母离开家中,便让小军赶紧走。但小军却提出要和小梦发生性关系。小梦虽然不愿意但力气没有小军大,争执中小军最终得逞了。这时小梦提出小军的女友问题,而小军没有否认自己还有一个新女友,也并没有提出要和新女友分手。

  发现自己被前男友“欺负”了,还没个说法。小梦一怒之下来到派出所要告小军强奸罪。小军也慌了神,只好跟着小梦一起来到派出所解释。

  刑法第236条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民警解释道,小梦允许小军半夜住在自己房间,明知家中有父母既没有声张也没有报警。因此小军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只能是道德层面的问题。

  记者最后了解到,小梦与小军的父母随后也分别来到派出所,在民警的调解下,小军及父母向小梦诚恳的道了歉,并保证以后不再骚扰小梦。小梦也表示不再追究小军的错误,双方最终协商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