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网首页
当前位置:首页 > 强奸新闻 > 南充一聋哑流浪汉强奸17岁女护士未遂 获刑三年

南充一聋哑流浪汉强奸17岁女护士未遂 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4-11-01 17:52:27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南充市营山县一流浪汉,被人送至救助站后,见值班室未关门,欲对女护士实施强奸,女护士情急之下,割腕拼死反抗,并从窗台跳下摔伤,流浪汉见状逃离现场,几天后被抓获10月29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黄某家

  南充市营山县一流浪汉,被人送至救助站后,见值班室未关门,欲对女护士实施强奸,女护士情急之下,割腕拼死反抗,并从窗台跳下摔伤,流浪汉见状逃离现场,几天后被抓获……10月29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黄某家住营山县渌井镇,今年43岁,属后天性聋哑人,小学都没有读毕业。2014年3月30日晚,黄某在县城西干道某小区流浪,小区保安担心其深夜行窃,将其送至营山县救助站救助。当晚22时许,黄某来到救助站综合楼二楼的光荣院,见女护士小花(化名)值班室的门没关,顿起奸淫之意,遂进入房间将门反锁,强行脱光小花的裤子,欲对其实施奸淫。小花年仅17岁,情急之下剧烈反抗,用玻璃碎片划伤自己的手腕,并从值班室窗户跳下,导致其全身多处受伤,黄某见状逃离现场。经鉴定,小花之损伤为轻伤一级。黄某在流窜过程中,于2014年4月3日上午被蓬安县公安局东城派出所民警挡获,同日被刑事拘留。

  2014年9月23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向营山县法院提起公诉。因涉及个人隐私,营山法院于2014年10月14日对该案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黄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指控事实、证据均未提出异议。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黄某在实施强奸行为的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系聋哑人,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致人轻伤,可酌定从重处罚;其侵害的对象为未成年人,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综合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