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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幼女虽情愿 发生“性关系”也算强奸

发布时间:2014-10-16 09:30:58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依然构成强奸罪。10月13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一此类案例。 王某系在沈阳打工人员,17岁。李某为辍学在家的13岁女孩。两人通过网络相识,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4月的一天,李某背着家人

  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即便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依然构成强奸罪。10月13日,记者从于洪区人民法院获悉一此类案例。

  王某系在沈阳打工人员,17岁。李某为辍学在家的13岁女孩。两人通过网络相识,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2013年4月的一天,李某背着家人,从家中偷拿500元钱,驱车前往沈阳与王某见面。当晚,王某将李某带至其家中居住,在明知王某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多次与王某发生性关系。后李某家人找到李某,随即报警。法院以强奸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审理此案的于洪区人民法院一位法官告诉记者,2014年1月到9月,该院受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占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22.2%,被害人是未满14周岁幼女的占被害人总数的比重达到55%,40%的被告人是通过网络聊天结识的被害人,一半以上侵害人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侵害人都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发生的性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