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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7岁小伙强奸幼女3天发生9次性关系

发布时间:2014-10-14 12:10:42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13岁外地女孩在网络上认识了17岁的沈阳打工男,在背着家人的情况下,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女孩偷了家里500元来到沈阳。当晚,男孩便将女孩带到自己的居所,三天内发生了9次性关系。事后,女孩家长报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该男孩犯强奸罪,

  13岁外地女孩在网络上认识了17岁的沈阳打工男,在背着家人的情况下,两人确定恋爱关系后,女孩偷了家里500元来到沈阳。当晚,男孩便将女孩带到自己的居所,三天内发生了9次性关系。事后,女孩家长报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该男孩犯强奸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法官表示,近年来于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早恋”成为引发部分该类案件的元凶。因此,法官建议,家长应做好孩子的性启蒙教育老师的角色,培养孩子的防卫意识。

  17岁小伙强奸幼女被判3年6个月

  13岁的李某家住辽宁某县城,因辍学在家无事可做便经常上网。去年,李某在网上认识了在沈阳打工的17岁男孩小王,通过聊天,俩人确定为男女朋友关系。然而李某和小王的家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孩子谈了恋爱。因为俩人不在一个城市,2013年4月的一天,李某背着家人从家中偷拿了500元,到沈阳看望小王。当晚,小王将李某带至其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的家中居住。小王在明知李某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三天内与李某发生九次性关系。这时候,李某家人发现李某不见了,经过多方寻找,李某家人来到沈阳找到了李某,并发现女儿和小王的事情,随后,李某家人报警。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小王强奸幼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小王犯强奸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小王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或从轻处罚。小王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小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办案法官表示,明知对方不满十四周岁与之发生性关系,即便在幼女同意的情况下,依然构成强奸罪。

  早恋成为强奸幼女罪元凶

  近年来,于洪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所占比例越来越高。2012年受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占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15.2%;2013年受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占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19.6%;2014年1至9月受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占涉及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的22.2%。

  办案法官介绍,在对近三年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调查发现,社会闲散人员作案占此类案件总数的90%。而在这些闲散的未成年人,有的初中没毕业即辍学,有的来自离异家庭或单亲家庭,缺乏有效监护管理,并且被害人是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占被害人总数的比重达到55%。

  通过法院数据显示,被害人来自“打工家庭”的比重较高。“来自‘打工家庭’的被害人占38%。他们的父、母或是来沈务工人员,或是外出打工人员,使得被害人未处于家长的有利监护状态下。”法官介绍。并且,40%的被告人是通过网络聊天结识的被害人。随着手机功能的完备,通过手机微信“摇一摇”功能彼此结识,并发生性犯罪。

  法官表示,“早恋”成为引发部分该类案件的元凶。50%以上侵害人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且被害人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侵害人都是在被害人同意的情况下与之发生的性关系。

  对此,法官建议,司法机关、街道、社区以及学校应定期或不定期开展预防性犯罪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从而使与性犯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得以普及。另外,家长应做好孩子的性启蒙教育老师的角色,培养孩子的防卫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