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强奸12岁女孩辩称不知是幼女被判刑7年
发布时间:2014-09-28 19:38:39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一男子通过QQ认识了一个刚小学毕业的女孩,他两次将女孩带到其宿舍,在第二次将女孩强奸。海口龙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7年。 2013年10月期间,父母发现刚上初中的小溪(化名)有点异常,便追问小溪怎么了。在父母的再三询问下,小溪终于告诉父母
一男子通过QQ认识了一个刚小学毕业的女孩,他两次将女孩带到其宿舍,在第二次将女孩强奸。海口龙华区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7年。
2013年10月期间,父母发现刚上初中的小溪(化名)有点异常,便追问小溪怎么了。在父母的再三询问下,小溪终于告诉父母,她与一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女儿还不到14岁,小溪的父母对此气愤不已,陪着小溪一起到公安机关报案。当日,公安机关将涉嫌强奸小溪的男子林某某抓获。
林某某与一名亲戚租住在海口。2013年8月,林某某通过QQ认识了小溪。聊天中,小溪告诉林某某自己的真实名字,并告诉林某某自己小学刚毕业,才满12岁,马上要上初中。林某某在小溪的QQ资料上备注了她的真实名字。2013年8月下旬的一天,林某某与小溪见面后,将小溪带到自己宿舍,欲与小溪发生性关系,遭到小溪拒绝。同年9月的一天,不死心的林某某再次将小溪约到自己的宿舍,在宿舍内与小溪发生了性关系。
被指控强奸幼女时,林某某辩称并不知道小溪只有12岁,因为小溪身材高挑,有1米7左右,看起来有十七八岁。林某某还称,小溪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溪的QQ资料上载明小溪的账号使用人性别为女,12岁,学历为初中。
法院认为,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被害人系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仍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从小溪的QQ账号信息及小溪的陈述可得知林某某是明知小溪不满14周岁的,至于林某某的辩驳,该院未予采信。据此,海口龙华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7年。(记者何慧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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