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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不慎透露“丈夫不在家”女子遭朋友强奸

发布时间:2014-09-23 14:11:41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市民石丹(化名)在朋友聚会时无意透露出今晚丈夫有事儿不在家,结果却引起了同一桌吃饭的张某注意,吃完饭,张某主动要求送喝醉的石女士回家。到石女士家后,将其强奸。 近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结果显示,法院一审判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

  市民石丹(化名)在朋友聚会时无意透露出“今晚丈夫有事儿不在家”,结果却引起了同一桌吃饭的张某注意,吃完饭,张某主动要求送喝醉的石女士回家。到石女士家后,将其强奸。

  近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结果显示,法院一审判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6月25日晚,市民石女士接到朋友的来电,“晚上一起出来吃点饭聚聚。”面对朋友的热情好客,石女士欣然接受邀请。

  当晚,石女士和朋友一起聚餐,在席间石女士无意间透露出丈夫今晚有事儿不在家。可是没想到,这句无心的话却让坐在石女士旁边的张某记住了。吃饭时,张某经常向石女士举杯,没几个来回,石女士便喝醉了。吃饭结束后,大家准备离开,张某主动表示要送石女士回家,“正好我顺路,一道儿走了。”“你家在哪儿?我送你回去。”张某对已经醉倒的石女士说,石女士恍恍惚惚指出了回家的路,张某便按照指引进了石女士家中,可是送完人后,张某并没有离开的意思,反而强行将石女士摁在床上,掐住石女士的脖子和手臂,将石女士强奸。

  2014年3月份,凤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庭审中,张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未作辩解。其辩护人提出,张某当庭认罪,无前科劣迹,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

  经法院主持调解,张某赔偿被害人石女士各项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万元。

  法院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张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近日,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发布的判决显示,法院一审判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