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未满14岁幼女回家为妻 一青年犯强奸罪获刑
一残疾未成年青年经人介绍下聘礼与邻村一未满十四周岁哑女订亲,过年时经女方家长同意,其将女友带到家中过年。其间其多次与女方发生了性关系。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强奸案件,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未成年青年小杰有先天性兔唇残障,2013年8月,其通过他人介绍并经双方家长同意,按照当地风俗和邻村十三岁哑女刘某定亲。2014年1月26日,经双方家长同意,小杰将刘某接到自己家一同过春节。同年2月2日晚,小杰在其家中与刘某发生了性关系。因刘某认为自己已经是嫁给小杰,所以并没有反抗。至案发时,小杰共与刘某发生了四次性关系。
被告人小杰与未满十四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鉴于本案基于农村婚约关系而发生,社会影响较小,且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以强奸罪作出了前述判决。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2款上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即不管幼女是否自愿,也无须知道对方是否幼女,只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然而,受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和社会的不良文化的影响,青少年的性成熟时间已明显提前,部份幼女从外表上已无法判断,青少年“早恋”偷吃禁果现象的普遍。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偶尔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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