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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强奸妇女未遂渔门一男子获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4-08-24 17:20:52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7月14日,因犯强奸罪(未遂),家住盐边县渔门镇的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3月10日中午,杨某与朋友在渔门镇某餐厅吃饭喝酒。16时许,杨某口渴外出买水,在餐厅门口与熟人小云(化名)相遇,杨某让小云陪他到河边散步,遭到拒绝,遂强行将小云推到自己与朋友吃

  7月14日,因犯强奸罪(未遂),家住盐边县渔门镇的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3月10日中午,杨某与朋友在渔门镇某餐厅吃饭喝酒。16时许,杨某口渴外出买水,在餐厅门口与熟人小云(化名)相遇,杨某让小云陪他到河边散步,遭到拒绝,遂强行将小云推到自己与朋友吃饭的包间内,小云向杨某的朋友打过招呼后离开。此后,杨某跟随小云至餐厅二楼楼梯拐角处,将小云强行推进卫生间并按倒在地,欲与其发生性关系。小云反抗,并拨通了朋友廖某的电话,廖某在电话中听见呼救声,火速赶来将小云救出。

  当天,杨某被民警传唤至公安机关,他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3月12日,杨某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

  7月14日,盐边县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未遂)。当庭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