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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男子欲强奸女子遭反抗 用嘴亲对方时被咬伤

发布时间:2014-08-22 08:10:51 | 来源:未知 浏览次数:
记者从彭山县法院获悉,日前,现年46岁的彭山冯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彭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据介绍,多年以来,冯某某因犯盗窃罪已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次,因盗窃和猥亵分别被行政拘留一次。此次已是其第四次因累犯被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某年

  记者从彭山县法院获悉,日前,现年46岁的彭山冯某某,因犯强奸罪被彭山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据介绍,多年以来,冯某某因犯盗窃罪已先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四次,因盗窃和猥亵分别被行政拘留一次。此次已是其第四次因累犯被从重处罚。

  经审理查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人冯某某手持一把一字改刀,在经过某厂后面时,遇到下班回家的方某(化名),便强行将方某拖到一小路上欲对其实施强奸。方某激烈反抗,表示愿意拿钱给被告人,被告人表示拒绝,继续实施其行为,在用嘴去亲方某时,被方某咬伤,因流血不止,被告人在用拳头击打方某并言语威胁其不准报警后,逃离现场。事后,被告人的伤口被缝几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强奸罪。同时认为,被告人具有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有数次犯罪前科,可以酌定从重处罚;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为依法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严厉打击暴力性犯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