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3男子多次持刀抢劫并强奸猥亵妇女被公诉
近日,辛集市李某(24岁,辛集市南智邱镇人)、刘某(21岁,辛集市南智邱镇人)、王某(24岁,辛集市辛集镇人)因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被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4月15日1时许,李某伙同刘某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轿车,在辛集市东华路与轿铺街交叉口北侧,将步行的被害人岳某拦住,李某强行将其带上车,抢劫岳某2000元左右现金和价值600元的手机,后两人将其拉至乡间土路上,不顾被害人的反抗,轮流强行与岳某发生性关系。
今年3月20日0时40分许,李某伙同刘某、王某驾车至辛集市美味超市北侧路口往西50米处,将步行的被害人白某拦住,李某手持一把砍刀下车,将白某强行带至车上,李某强行让白某脱光衣服,后三人将白某拉至乡间土路上,李某与刘某对其进行猥亵,三人抢劫白某现金200元,价值1690元的手机一部。
今年2月10日23时许,李某伙同刘某在辛集市天玉玻璃厂附近,将骑电车的被害人王某拦住,李某强行将其带上车,后二人将其拉至乡间土路上,李某强行对其进行猥亵,并抢劫600元现金和价值3300元的手机。
今年3月15日22时30分许,李某伙同刘某、王某驾车至辛集市雪尼斯大酒店对过广场,李某下车将蹲在路边打电话的被害人李某按倒在地,抢劫其价值3870元的手机。
2013年12月21日22时许、12月25日1时30分许,李某伙同刘某在辛集市锚营村和辛集市朝阳路西桥桥头附近,分别持刀抢劫被害人张某、田某姐妹。
李某、刘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63条、第237条之规定,涉嫌强奸罪、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王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之规定,涉嫌抢劫罪,且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近日,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辛集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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