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案 未批捕嫌犯 检方称证据不足仅被告承认
微博上发布“湖南冷水江市在校未成年女生被轮奸 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网帖。 图片来自网络
8月4日,有网友在微博上发布“湖南冷水江市在校未成年女生被轮奸 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不予批捕”网帖,其中提到“罗某(本说明中涉及到未成年人隐私隐去实名)一伙多次持刀威胁未满14周岁的周某、陈某,将她们灌醉后挟持到小旅馆实施强奸、轮奸,罗某被抓捕后供认不讳,但冷水江市检察院却以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对此,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高度关注,现就有关情况在网络公开说明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罗某,绰号“小杰”、“小杰B”,男,1998年6月出生,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于2014年5月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未发现有行政、刑事处罚;无影响羁押的严重疾病。
二、诉讼经过
本案由被害人周某(在其母亲的带领下)于2014年4月16日报案至冷水江市公安局,经审查于4月21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罗某于年5月4日被抓获归案,5月30日,冷水江市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罗某涉嫌强奸罪提请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6月6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犯罪嫌疑人罗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冷水江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10日提请复议,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于6月17日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冷水江市公安局于2014年6月20日提请复核,娄底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2014年7月1日作出维持原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意见。
三、简要案情
1、2013年下半年,受害人周某与犯罪嫌疑人罗某通过朋友曹某认识,认识后不久双方确立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1月至2月,犯罪嫌疑人罗某先后三次与被害人周某发生性关系;
2、2013年12月的一天,犯罪嫌疑人罗某通过周某认识了周某的同学李某,并在2014年1月的一天,与李某在建新街平安公寓发生了一次性关系,本次发生性关系时所使用的避孕套系李某从自己家中拿来。
3、据犯罪嫌疑人罗某供述,201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饭后,犯罪嫌疑人罗某与周某约好百度网吧见面,见面后罗某带周某去与正在建新街岔路口吃夜宵的犯罪嫌疑人“杰哥”、犯罪嫌疑人“肖总”(身份待查,在逃)、“小龙”(身份待查)、“小杰”(身份待查)见面,见面后6人在那吃夜宵。其间“杰哥”跟罗某提出想与周某发生性关系,要罗某以心情不好为由跟周某喝酒,并将周某灌醉。吃完夜宵后,6人到建新街新金宾馆开房,开房后由“杰哥”出钱,罗某到楼下商店买来两瓶单价为3.5元的邵阳大曲酒,回宾馆后罗某要周某喝酒,喝了两杯左右,周某醉倒,“杰哥”将周某抱上床,并将周某衣服脱掉后,“杰哥”、“肖总”和罗某三人先后与周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凌晨,由于周某呕吐的厉害,“杰哥”、“肖总”、罗某三人带周某到中医院打针。因该线索中的“杰哥”、“肖总”均未到案,目前公安机关正在摸排线索抓捕两犯罪嫌疑人并侦查取证。
经查,周某、李某在与罗某发生性关系时均已满十二周岁未满十四周岁。
四、案件的证据情况
1、认定犯罪嫌疑人罗某与被害人周某、李某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明知二人未满十四周岁的证据不足。依据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罗某系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在与周某发生性关系时,两人刚建立男女朋友关系,并自愿多次发生性关系。犯罪嫌疑人罗某供述并不知道周某的年龄,只提到过曹某曾告诉过他周某是在读初一,但未告知其具体年龄,而公安机关没有取得曹某的证言;周某的陈述证实曾在网络聊天中告诉过罗某自己未满十四周岁,但罗某予以否认,且相关的聊天记录未调取,公安机关未取得其他可以推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相关证据,因此,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不足。
2、认定案情中所提到的罗某与“杰哥”、“肖总”将周某灌醉后轮奸这一事实的证据目前仅有犯罪嫌疑人罗某的供述,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仅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因此,认定罗某与“杰哥”、“肖总”轮奸周某的证据不足。该线索来源于罗某被冷水江市公安局以涉嫌强奸罪刑事拘留后,在冷水江市看守所羁押期间,罗某在与同监室的人聊天时,讲到曾与“杰哥”、“肖总”将周某灌醉后轮奸的情况,后经同监室人员举报后案发,但该起事实中同案的“杰哥”、“肖总”均未到案,被害人周某的陈述仅证实当天与罗某喝了酒,喝醉了,第二天起来发现自己在打针,对当天晚上发生的事情毫无所知,因此认定该起事实的证据不足。
五、关于网帖内容的说明
经审查,本案中并未有罗某一伙多次持刀威胁周某和陈某灌醉后挟持到小旅馆实施强奸、轮奸的事实,且本案中没有被害人姓陈。罗某到案后,对其与周某、李某发生性关系的情况均供认不讳,但没有供述过持刀威胁周某、李某的事实。
六、后续工作
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为了不放纵犯罪行为,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不批准逮捕案件补充侦查提纲》,列明了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将督促公安机关继续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将相关证据补充到位后,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将对罗某涉嫌强奸罪一案依法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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