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一17岁少女微信引来“色狼” 强拽上车遭强奸
山东烟台莱山某企业一名17岁女孩,微信添加一陌生男子为好友。见女孩长相甜美,该男子以开车送其上下班为由,在车上将其强奸。莱山法院近日判决该男子有期徒刑。
去年8月,莱山某企业保安张某通过微信聊天认识了在莱山一企业打工的女孩小叶。小叶只有17岁,从头像上看,长相甜美。张某告诉小叶,自己有车,可以接她上下班。女孩子的虚荣让小叶同意了张某的建议。
第二天一早,张某拉小叶上班。两人交谈之下,小叶发现张某人品有问题,她觉得害怕,就不再接张某的电话。没想到晚上下班时,张某已经等在厂门口,威胁小叶如果不上车就打她的朋友。当晚8时,在莱山区某植物园附近路边,张某在车中强行与小叶发生了关系。
之后,张某称车上有监控,如果小叶敢告诉别人,就把视频发到网上。出于害怕,小叶没有把这件事告诉任何人。第二天,张某发现小叶没有报案,就越发胆大,开始三番五次电话骚扰小叶。小叶极度恐惧,不接电话也不回短信。案发第三天,张某到小叶所在工厂门口堵住小叶,双方发生撕扯,小叶的工友报警。
民警赶到现场后,小叶因为记得“车上有监控”,没有把自己被强奸的事说出来。张某只是被口头教育不准再纠缠小叶。张某离开后,小叶依旧情绪极不稳定,请求民警送其回家。看到小姑娘情绪异常,民警感到事情有异,再次询问后,才发现女孩被刚才纠缠的男子强奸了。随后, 民警设计诱捕了张某。
张某到案后虽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却一再辩称,自己与小叶正在处朋友,且在与小叶交友的过程中,自己并没有采取恶劣手段,也没有对小叶的身心造成严重伤害。而且,小叶事后并没有主动报警,在张某看来,这就是小叶对自己“男朋友”身份的默认。
法院经审理查明,虽然张某在案发当天上午接小叶上班,但并不能证明双方有交友意愿。综合分析案发前后被害人的表现能够反映出被害人对被告人存在明显抵触情绪和抗拒行为。小叶年仅17岁,受到性侵害后十分恐惧、不敢或耻于报警符合常理。但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
法官认为,“微信”可以根据地理定位,“摇一摇”后找到“附近的人”。这就大大增加了陌生人的见面机会,也以最快的速度实现了由虚拟世界到现实世界的“聊天”转变。然而,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信任危机与安全隐患并不能保证每一对陌生人见面后都能够成为“好朋友”。但是,微信微信,只可微微一信,不可全信。如果全信,微信就会变成“危信”。(李珑 莱法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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