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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携汽油桶讨要工程款将他人打至重伤 被判4年

发布时间:2017-12-21 09:31:45 | 来源:网络
贵州安顺市一男子讨要工程款行为过激,将人打至重伤二级。近日,安顺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184261.7元。 廖某是一名水泥工。2015年5月,他承包了安顺宁谷镇桂某家房屋修建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4月完工。然而工程完工后

  贵州安顺市一男子讨要工程款行为过激,将人打至重伤二级。近日,安顺西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184261.7元。

  廖某是一名水泥工。2015年5月,他承包了安顺宁谷镇桂某家房屋修建工程,该工程于2016年4月完工。然而工程完工后,桂某和丈夫以房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廖某工程款,双方由此引发纠纷并激化矛盾。

  后经村干部及亲属多次调解,桂某支付了廖某124000元建房款,余款24000元以房屋质量问题为由拒绝再支付,双方由此激化矛盾。

  2017年2月13日,廖某经事前预谋后,驾驶一辆黑色二轮摩托车,携带八磅锤、羊角锤、火机、折叠刀、汽油桶等工具,前往桂某家讨要工程款。在途经木山堡加油站时,廖某向携带的汽油桶内加注50元钱汽油。到达桂某家后,廖某向桂某夫妇讨要工程款,见二人未予理睬,便持八磅锤打砸桂某家房屋承重柱及卷帘门。

  见状,桂某上前阻止。此时,廖某拿着八磅锤打中其头部,致桂某受伤倒地。随后,廖某将所带汽油桶盖子打开将汽油淋在自己身上,并点燃汽油桶,幸被在场群众扑灭。廖某又冲到桂某家三楼砸三楼卧室门,后被闻讯赶来的公安民警控制后抓获归案。

  经法医鉴定,桂某损伤属重伤二级。

  安顺西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廖某与桂某因修建房屋发生纠纷后,不能正确处理矛盾,故意伤害被害人身体健康,致被害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法院对此案作出宣判,廖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廖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桂某医疗费165617.7元、误工费4708元、护理费4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元、营养费4400元、交通费1000元,共计人民币18426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