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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已婚男子持刀杀害前女友 一审被判处死缓

发布时间:2019-11-29 06:58:39 | 来源:未知
南宁已婚男子苏某赐在同居女友提出分手并搬走后,心有不甘,在跟前女友因感情发生争执时,将前女友捅死。11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某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63年出生的南宁男子苏某赐在有合法婚姻存续情况下,于20

  南宁已婚男子苏某赐在同居女友提出分手并搬走后,心有不甘,在跟前女友因感情发生争执时,将前女友捅死。11月28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某赐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63年出生的南宁男子苏某赐在有合法婚姻存续情况下,于2014年12月开始又与离异女子韦某逐渐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10月,苏某赐和韦某在南宁市江南区一出租房内同居。后因两人经常发生争吵,韦某提出分手,并于2018年6月搬走。苏某赐为此怀疑韦某“外面有人”,并一直心有不甘。2018年9月26日早上10时许,韦某在该出租屋二楼卧室与苏某赐见面时,两人因感情问题发生争执,苏某赐即持刀连续捅刺韦某的头面部、颈部等部位多处,致韦某当场死亡。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韦某的两名子女向苏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向苏某赐提出要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

  法院认为,苏某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苏某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苏某赐的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该案系因恋爱纠纷引发,苏某赐有自首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同时,苏某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受害人子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苏某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夺政治权利终身;同时,苏某锡赔偿受害人子女的经济损失4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