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厅转让闹纠纷 一审判决之后双方达成和解
官司打完了还能再次进行调解和解吗?答案是肯定的。日前,斗门法院审理了一期餐厅转让纠纷,在一审判决之后,双方在法官见证下和解。
餐厅停业离开珠海 回来发现易主
2013年,张平从老乡李红、王建夫妇(均为化名)手中接手以60万价格转让的餐厅。2014年3月张平发现餐厅未办理消防安全合格证,要求拿回60万元转让款,但协商未果。2014年5月,李红注销了餐厅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2014年5月中旬餐厅停业,张平聘请了小金看管餐厅后离开珠海。
2014年7月底,因拖欠房租,房东收回商铺,通知李红将酒水等拖走。2014年8月,房东将商铺另租给马某,将原有装修等也转让给马某,转让费55万元。2014年10月张平以李红夫妇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餐厅转让合同无效,返还60万元转让款,赔偿损失13万元。李红则认为因张平未交租金而收回房子,提起反诉,要求张平返还被房东没收的商铺押金及其代张平垫付的2014年5月至7月的租金等共81514.83元。
调解要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违法前提
斗门法院一审驳回张平的诉讼请求。双方均表示服判。之后,张平希望法院再组织双方进行和解。斗门法院民二庭专门召开法官会议,认为虽然这种请求对于法院来说是一种新情况,但在基于当事人自愿且不违法的前提下,民事案件一审生效后,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达成诉讼外的和解协议。法官虽然不能主持调解,但可以在场见证和解,提供法律方面的咨询意见。
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李红一次性支付张平50万元,张平无需再返还李红商铺押金、商铺租金、水电费及税费。
法官讲法
民事案件一审生效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可以对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作出重新的约定和变更。诉讼外和解适用于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和解协议的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如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应予支持。如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当事人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审判决的,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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