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先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你觉得怎样?
今后在珠海买房置业的业主,都要像其他城市一样,在收楼的时候先交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物业公共部分在保修期满之后的维修。昨天,市住规建局公布了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并将召开公众意见座谈会征求意见。根据该通知的内容,在通知出台前购房的业主也须补交专项维修资金。不过,该通知并非定案,最终如何施行还将会根据公众的意见作出修改。
维修费用筹措方式为何改?
一事一筹”遇上执行难题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2008年版的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珠海对物业公共部分的维修费用,采取的是“一事一筹”的办法,也就是说,业主在收楼的时候不用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当物业保修期满之后,出现问题需要维修的时候,再向相关业主,即与需要维修部分有关的业主收取。根据这一规定,珠海全市现有的住宅、商住、办公及商业等物业,都还没有设立专项维修资金。
该负责人说,当时珠海在制订物业管理条例的时候,也曾把缴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规定列入条文当中,市人大在审议的时候,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事一筹”的规定。在后来的执行中,“一事一筹”的办法遇到了很多的实际问题,不少相关的业主不愿交维修费用,不少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出现了问题,要进行维修就很难,“比如电梯出现故障,虽然高楼层的人愿意交,但低楼层的人就认为自己不是‘相关业主’,拒绝缴纳”。
哪些物业适用新方式?
2003年9月起销售并收楼的物业
根据住规建局公布的征求意见稿,该通知实施之日起销售、或者在实施之前已销售但尚未办理收楼手续的物业项目,由开发建设单位先缴交首期维修资金,在销售或交楼的时候,开发建设单位再向买受人收取首期维修资金。在2003年9月1日至该通知实施前一天已销售并办理收楼手续的物业项目,由业主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上时间段内的物业项目,收费标准为不配置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90元,配置电梯的住宅及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按照物业建筑面积计)。
在1998年10月1日至2003年8月31日期间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缴存,缴存标准为该项目总投资的2%。开发建设单位若无法提供项目总投资依据,则按照不配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55元、配置电梯的住宅及非住宅每平方米85元的标准补缴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物业,业主可通过“一事一筹”的方式维修,或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后,参照不配置电梯的住宅每平方米90元,配置电梯的住宅及非住宅每平方米110元的标准,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应如何使用?
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
市住规建局相关负责人说,专项维修资金常规使用时,资金用于全体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要经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其费用由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用于部分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要经该共有物业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其费用由该部分共有物业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比例承担。
除了常规使用,在物业出现屋顶、外墙严重渗漏等情况时,可以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通知一共列举了10种可紧急使用的情况。根据《通知》的规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不得挪作他用,不得支取现金,不得进行个人支付。
该负责人介绍,对于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监管银行,将经公开投标确定一家商业银行,建立信息化管理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存储、使用、增值和查询等进行统一管理。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该行开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监管专户。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实行由上至下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区域(项目)、幢、单元户四级账户核算。以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总账户,总账户为一级账户。总账户下按物业管理区域(项目)设立二级账户,按幢号设立三级账户,按各单元户设立四级账户。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核算到单元户。
开发建设单位缴存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将按该开发项目的账户明细分摊核算到各单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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