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夫妻离婚不成分居 残疾妻子向退休丈夫索要抚养费
南都讯 记者吕婧 通讯员刘粤湘 一对夫妻分居后,丈夫不再向患病的妻子支付生活费和医疗费,妻子一纸诉状将丈夫告上法庭。中山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夫妻双方都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在患病的妻子符合要求扶养的条件,最终法院酌定66岁的丈夫向59岁的妻子每个月支付扶养费400元。
结婚10年丈夫要离婚
离婚不成后双方分居
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9月,47岁的郭女士和55岁的林先生经人介绍后相识,同年9月16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共同生活大概十年后,两人开始分居,一直到现在。郭女士说自己是残疾等级为四级的听力残疾,加上患有糖尿病等病症,丈夫一直有给生活费和医疗费。从结婚起至2014年12月,每个月支付1100元至1600元。
但是从2015年1月开始,也就是两人分居后不久,林先生再也没有向郭女士支付这些费用。2015年3月,林先生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离婚,但是一审、二审均被驳回。
妻子起诉要求扶养费
丈夫称靠养老金度日
2015年5月,郭女士又起诉到法院,要求郭先生继续支付上述费用。
郭女士说,自己2012年退休,现在仅靠自己的养老金、儿子的赡养费和红十字会的救助维持生活。因为身上疾病越来越重,这些钱远远满足不了治病之需。为此,郭女士请求法院判令,林先生每个月向其支付扶养费2000元。
法庭上,林先生则辩称,郭女士育有一子一女,两个子女均有赡养能力。郭女士的医疗费绝大部分由社保报销,而且红十字会也可以报销,她自己只需要支付小部分医疗费。另外,林先生说自己年满66岁,已经丧失劳动能力,每月靠养老金1200元度日。
法院审理查明,林先生在2014年12月以前经营卖鱼生意,从2015年1月起停止生意,没有经营收入,因此没有再向郭女士支付上述费用。另外,郭女士每个月在中山市社保局领取养老金941 .58元,林先生每个月在中山市社保局领取养老金1390 .59元。林先生每年从村集体组织领取分红款约2000元。双方在分居期间,其各自收入归各自支配。
合法夫妻应互相扶养
丈夫每月付妻子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郭某与林某系合法夫妻关系,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在郭女士符合要求扶养的条件,林先生有养老金及村集体分红款,有一定扶养能力,应该对郭女士尽扶养义务。
关于扶养费的数额,法院根据郭女士的疾病治疗情况、医疗费报销情况及基本生活需求,结合双方的收入情况、中山市的生活水平等,酌定林先生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扶养费。自2015年5月至同年12月的扶养费共计3200元(8个月×400元/月),之后,林先生应当按月向郭女士支付400元扶养费。
宣判后,郭女士、林先生都不服判决,分别向中山市中院提起上诉。中山中院审理认为,林先生没有举证证明郭女士除了养老金外还存在其他收入,而林先生作为其合法丈夫,依法负有扶养郭女士的义务。据此,中山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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