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务工男子怀疑被查隐私 持刀捅上司致其亡
2015年下半年,贵州男子赵某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公司工作期间,无端怀疑其课长周某调查其隐私、意图逼其离开公司,由此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15年10月1日,赵某用水果刀捅刺周某,致其死亡。近日,市中院通报了该案的一审判决。
以为课长调查自己隐私
2015年8月底,赵某进入中山市火炬开发区某公司工作。工作期间,赵某与其课长周某并无交往,但赵某始终觉得周某在暗地里调查自己,并认为周某的所作所为就是想让他离开公司。案发前一天,赵某去超市买了一把水果刀想吓唬吓唬周某。
2015年10月1日下午,赵某携带买好的水果刀到公司等周某。见到周某出现,赵某头脑一热就掏出水果刀上前朝周某一阵乱捅。猝不及防的周某被刺了几刀后用手推开赵某转身就跑,赵某拿着刀在后边追。周某逃命途中不慎绊倒,赵某冲上去又补了几刀后便逃跑了。闻讯赶到现场的同事打电话报警并将周某送去医院。周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5年10月4日凌晨,赵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庭审过程中,赵某几度认为周某在调查他的隐私。“我取钱换几个取款机他都知道,我听到他和老员工说我没钱了要去取钱,还说我吃早餐吃面包喝营养快线什么的”。经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鉴定,赵某患有“精神分裂症”,此次案发时处于发病期。当日案发时,赵某的辨认、控制能力均严重削弱,即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赵某有精神病获轻判
赵某辩称周某确有调查其隐私,并不是无端怀疑。其辩护人提出,本案的发生是因为赵某患有精神疾病而导致的,且其病情严重,又有自首情节,是初犯、偶犯,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市中院经审理查明,赵某犯罪时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赵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法院对赵某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缴获作案工具。宣判后,赵某表示不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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