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女子借名给人买房 被银行告上法庭
王女士为了让小孩在城区读书,出借自己的名字给好友李女士购房,以便迁移小孩的户口。不料,房子归了李女士,但银行的贷款购房合同却是王女士夫妇所签,银行将夫妇俩告上法庭,要求偿还剩余贷款。近日,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王女士夫妇应当对欠款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昔情同姐妹 今反目成仇
王女士和李女士情同姐妹。2010年,李女士打算在石岐区购买一套房子。当时,王女士想为小孩在市区申请小学学位,考虑到申请市区学位必须先在市区有住房,于是王女士夫妇商议请李女士以自己的名义买房,以便迁移小孩的户口。
商量好后,王女士夫妇便向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签订了相应的贷款合同,并以所购房产向工商银行提供抵押担保。随后,工商银行依约向王女士夫妇发放贷款人民币近70万元。但该房实际由李女士装修后居住使用,房款也由李女士实际给付。
后来,王女士和李女士因经济往来产生矛盾,王女士的小孩没能顺利入读城区小学,而李女士也停止了支付每月的按揭供楼款。2014年1月,王女士将李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从涉案房产搬走。同年6月,法院判决认定涉案房产为李女士所有,王女士夫妇应协助李女士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祸不单行”,王女士夫妇收到该判决后不久,又收到银行寄来的《提前清偿通知书》,载明截至2014年8月,王女士夫妇累计26期未按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要求王女士夫妇提前清偿全部贷款及利息、罚息等。
王女士夫妇叫苦连连,贷款买的房法院判令不是自己的,而剩下的贷款却要自己偿还,他们拒绝了银行的还款要求。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女士夫妇偿还剩下的贷款及利息、罚息等,银行并有权在上述债务范围内就涉案房产行使优先受偿权。一审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求。
案情焦点:
房子非己有 能否拒还款?
夫妇俩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上诉称:王女士名下购买的诉争房产已判归李女士所有,因此应由李女士代替王女士夫妇承担涉案房产项下的贷款。若李女士不予承担,应将诉争房产拍卖以清偿银行的债权。
银行答辩称,借款合同与买卖合同分别系两个法律关系,借款合同由王女士夫妇与银行签订,该合同项下的贷款应由王女士夫妇偿还。
法院判决:
当按合同承担还款责任
市中院法院审理认为,王女士夫妇与银行所签订的涉案贷款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该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虽然一审判决认定涉案房产实际权利人为李女士,但并不影响王女士夫妇与银行之间合同的效力,亦不影响王女士夫妇应当按照涉案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王女士夫妇支付款项后,有权另循相应法律途径向相关人主张权利。据此,市中院驳回王女士夫妇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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