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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工厂门口遭遇打劫 欲起诉老板被法院驳回

发布时间:2015-06-12 10:06:17 | 来源:未知
员工在自己工作的工厂门口遭遇打劫后,经一纸诉状将工厂老板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侵权责任纠纷案。 员工:工厂未提醒员工保管好财物 33岁的殷某来自云南,是东凤镇某工厂员工。2014年春节,殷某在工厂里留厂过年。2

  员工在自己工作的工厂门口遭遇打劫后,经一纸诉状将工厂老板告上法庭,并要求赔偿。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宗侵权责任纠纷案。

  员工:工厂未提醒员工保管好财物

  33岁的殷某来自云南,是东凤镇某工厂员工。2014年春节,殷某在工厂里留厂过年。2014年2月7日在工厂门口遭人哄骗后被抢劫。

  殷某称,事发当日中午,其从厂里出去,去了工商银行的柜员机,后回到厂门口,有人直接在门口堵截,“有个人直接叫我的名字,说有个老乡找我,然后我就跟他走了,在水坝上对我进行了抢劫”。

  随后,殷某向当地派出所报警,该案至今尚未侦破。殷某自称遭抢金额为16000元,并不认识实施抢劫的人。

  殷某认为工厂老板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员工应尽提醒保管财物的义务,老板对其没有尽到提醒义务,导致其遭遇抢劫,应承担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判令工厂老板赔偿损失16003元。

  工厂:案发在放假期间

  被告工厂负责人区某在庭审时称,殷某遭遇抢劫是发生在2014年2月7日,正处于公司的放假期间。同时,殷某被抢劫的地点是莺哥咀水文公园河边,而不是工厂门口。综上,工厂对殷某并未构成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请求法院驳回殷某的诉求。

  法院:无证据证明抢劫人员与工厂有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是农历春节假期,原告殷某自愿留厂住宿。殷某到被告公司工作前曾到多个地方工作,已工作七八年。而且殷某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与实施抢劫的人员有关。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作为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工作多年的情况下,理应清楚如何保管自身财物,更应清楚身上存放大量现金的危险性。原告遭遇抢劫既不是发生在被告经营的公司,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与实施抢劫的人员有关,故此,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明显理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标题:员工工厂门口遭遇打劫 欲起诉老板被法院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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