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感谢费18万元获刑5年
小榄镇建设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利用监督、管理道路工程、改造的便利,两次受贿,共收受“感谢费”人民币18万元。昨天,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的终审裁定,被告人刘某红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一个承建单位就送出15万元
刘某红今年46岁,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法院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1年底,刘某红在担任中山市小榄镇建设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工程承建方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18万元。其中2010年至2011年,刘某红代表镇政府对小榄镇民安南路中央分隔带花岗岩材料采购工程及小榄镇民安北路中央分隔带安装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期间他为承建方苏某在工程招投标及申请工程进度款等方面提供了帮助,后多次收受苏某某贿送的“感谢费”共计人民币3万元。
2011年底,刘某红代表镇政府对小榄镇民安南路(紫荆路至米步涌桥)、富华路与紫荆路改造工程及小榄镇民安南路(米步涌桥)至工业大道路面改造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期间为工程承建方区某在工程验收及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帮助,后收受区某某贿送的“感谢费”人民币15万元。2014年4月24日,刘某红主动到中共中山市小榄镇纪律检查委员会接受调查,破案后,刘某红的亲属己代为退出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8万元。
有自首情节依法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依据中共中山市小榄镇委员会组织人事办公室出具的被告人刘某红的简历、劳动合同书等,认定刘某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红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被告人刘某红退缴的赃款18万元,予以没收。
刘某红上诉称,他没有向结算单位提出过不合理要求,更没有为施工方谋取非法利益,也没有利用职权干预招投标。中山中院审理认为,经查,上诉人刘某红利用职务便利,收取请托人贿送的人民币共计18万元,依法本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原审判决综合考虑上诉人刘某红归案后有自首情节及主动退缴全部赃款的表现,已对其减轻处罚。最终作出二审裁定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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