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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一男子故意杀人 肢解被害人尸体并抛弃

发布时间:2016-12-17 10:03:56 | 来源:未知
昨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施展雄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施展雄犯(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施展雄限制减刑;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被告人施展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李某经

  昨日,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施展雄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一审判决被告人施展雄犯(间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施展雄限制减刑;缴获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判决被告人施展雄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某、李某经济损失3万余元。

  据了解,2015年3月19日下午3时许,施展雄以送小狗为名将被害人林某某约到其家里,因施展雄根本没有小狗送给林某某,林某某感觉受骗与施展雄发生争吵,后施展雄将林某某推下楼梯,致林某某受伤。施展雄在林某某受伤后没有拨打医院急救电话或报警求助对林某某实施急救,直至林某某死亡。之后施展雄对现场进行了清理,并在其房间的卫生间内对林某某的尸体进行肢解,并分三次将林某某的尸块及带血衣服等丢弃。2015年4月3日,公安机关将施展雄抓获。公安机关根据施展雄的供述找到三袋尸块,经检验分析及DNA鉴定,所发现尸块是林某某部分尸块。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经多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仍未能查找到被害人的部分尸块、致被害人死亡的凶器以及血衣、手机等重要证据,该案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害人的死因及被告人施展雄直接故意杀害被害人这一环节的事实。但足以认定被告人施展雄与被害人发生争吵过程中,将被害人推下楼梯致伤,在明知被害人受伤可能会发生死亡后果的情况下,没有采取报警求助或报医院急救等积极救助措施,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被告人施展雄的上述行为已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同时,被告人施展雄在被害人死亡后,为掩饰罪行,对被害人的尸体进行肢解并抛弃,情节恶劣,社会影响极坏,依法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施展雄还应承担因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的亲属林某、李某经济损失的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施展雄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标题:阳江一男子故意杀人 肢解被害人尸体并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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